日期: 2023-05-09 浏览量:59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阜新污泥无害处置任务已整改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了验收销号意见并补充了有关情况,现予公示(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个人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监督电话:024-62788397
邮寄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
邮政编码:110161
附件:阜新污泥无害化处置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中共阜新市委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附件
阜新污泥无害化处置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验收组,依据《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和《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于2022年6月29日对《辽宁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朝阳、阜新等市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违法堆存处置问题突出。阜新市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部分送至辽宁阜清环保科技公司处置,但该公司擅自将5万余吨污泥长期堆存在厂区外汤头河大堤内侧”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察指出的问题
朝阳、阜新等市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违法堆存处置问题突出。阜新市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部分送至辽宁阜清环保科技公司处置,但该公司擅自将5万余吨污泥长期堆存在厂区外汤头河大堤内侧。
二、责任单位采取的工作举措
(一)2021年4月,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厂区外4.5万吨污泥处置,对违法行为罚款60.5万元。
(二)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单位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污泥处置单位作用,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无害化处置。
(三)严格加强对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存储污泥情况监管,防止违规堆存现象再次发生。
(四)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污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污泥产生、转运、接收、处置等重点环节定期进行抽查检查,规范污泥转运、处置。
三、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阜新市共有城镇污水处理厂5座,污泥产生量为161吨/日,委托三家污泥处置场处理污泥,总处理能力为600吨/日,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门分局、阜新市清河门区综合执法局联合对辽宁阜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60.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汤红处以2万元罚款。
(三)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单位联动的通知》,要求污泥处置单位落实制定预案、做好台账、专人负责联络等措施。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污泥处置单位加强了管理,成立组织机构对厂区进行监督,并在污泥处置厂区安装了8处视频监控设施,对厂区污泥堆放情况进行监管,验收时未发现违规堆存现象。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单位联动的通知》要求污泥处置单位落实制定预案、做好台账、专人负责联络等措施。建立了污泥接收、处置和转运台账,污泥进场称重磅单、转运联单及最终去向协议均已落实。加强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污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污泥产生、转运、接收、处置等重点环节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四、整改任务整改目标完成情况
已完成相关整改任务。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要求
(一)整改台账内容有待完善,统计内容仍需细化,应附每日汇总及每月汇总情况,做到每车污泥接收、处置和外运情况均可追溯。
(二)联动机制有待完善,若污泥日处置能力不足,对是否新建污泥暂存设施的情况需进行说明;如果没有新建暂存设施计划,需对调整的其他污泥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及对协议是否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三)需对是否存在需要完善的“三防设施”进行说明,若存在并需要完善,应对加强管理的措施及管理记录予以补充。
六、存在问题完成情况补充说明
一是已完成2021年来相关台账核对整理。二是积极谋划固废处置中心项目,项目已完成选址正在进行方案论证。三是已完成对厂区“三防措施”的施工工作,取得土壤及地下水检验合格报告。
七、验收结论
符合验收标准,可以履行销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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