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日期: 2022-06-06 浏览量:451 来源: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2022年5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阜新市分行修订了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将修订情况解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在本次修订前执行的是2017年由当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与市财政局、农发行阜新市分行联合制定印发的,近年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发生了变化,由原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整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储备粮管理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原办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有必要对原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2021年印发;

  2.《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2021年印发;

  3.《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国家粮食局2008年印发;

  4.《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辽宁省2021年颁布;

  5.省发改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

  6.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辽宁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2020年印发;

  7.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辽宁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2020年印发;

  8.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一步加强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指导意见”2021年印发;

  9.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方案”2021年印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原管理细则与管理办法整合,将细则的内容添加到管理办法中。原来除管理办法外,还有库存管理、质量管理、轮换管理、补贴管理细则,而细则的内容多数在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在单独表述意义不大,况且有的规定还与管理办法规定相矛盾,如在轮换管理上,在管理办法中规定每轮换出库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发行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三部门下达轮换计划,而轮换管理细则中规定,在每一批次轮换粮食出库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报轮换出库申请,根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出库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量、出库时间及货位组织出库,管理办法规定是经三部门批准,而细则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按照国家和省近年来出台的政策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包括:

  ①增加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内容,规定要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②对仓房、油罐装粮、油,明确了装粮高度,规定不得超限装粮;

  ③修改了粮情监测周期,根据粮温、相对湿度、害虫密度、粮食水分等因素确定不同条件下的粮食监测周期,使之更加科学、准确;

  ④对粮权标识提出来明确要求,规定要在仓外醒目位置标识粮源所属;

  ⑤明确了粮食入库必检项目的检验和验收要求,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⑥确定了粮食质量检验周期,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粮食质量普查;

  ⑦添加了成品粮储备管理规定,将成品粮的采购、储存、轮换、补贴等管理要求添加到了管理办法中;

  ⑧添加了监督检查罚则,原办法的罚则比较轻微、简单,操作起来难于把握标准,修改后的监督检查罚则,能够根据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情况确定对应的处罚标准,更加符合管理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