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通过这一篇文章清楚说给你

日期: 2021-05-28 浏览量:554 来源:新三农 责任编辑:左小玲 文字大小:

从目前初步掌握的情况看,关注宅基地的大致有这么几个群体:

第一、是户口不在农村,但是根在农村的城市人。这些人早年通过考学、参军、顶替以及“农转非”等途径离开农村、而现在又和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父母在农村、有祖房或宅基地等。
第二、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他们在外挣到一定的财富后,希望回到农村翻建或扩建房屋。
第三、希望分户的农民。他们因为子女长大成家,原有的住房已经满

足不了居住需要,需要获得宅基地另建住房,满足子女结婚分户的需要。

第四、等待合村并村的家庭。希望拆迁置换宅基地后,能够从多余的宅基地中获得一份补偿。

第五、极少数希望到农村养老的城市人。想通过购买农民的住房或宅基地获得长期居住条件。
第六、希望加入到乡村振兴中的社会资本、技术、人才等,其中涉及到农村建设用地以及生活用地的。等等。

林林总总,大致有这么六种情况。

由于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的财产,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拥有的是使用权。而法律规定,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财产做处置(含占有、出售、出让等处分),使用人是无权处置的,这一点必须界定清楚。一直以来,按照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要求,无偿为每户配置了宅基地,而新近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只能按照“一户一宅”的标准配置宅基地,其面积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但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不得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则是禁止性的“红线”。

向来以“只住不炒”执行得最为彻底的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为何突然变成了热门呢?这缘于国家在实现工业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前提下,开始重点向农村发力,农业农村现代化未来可期,增长前景远大,相应带来财富机会更加确定,所以,才开始吸引人们的关注。而启动阶段又是最具诱惑力的阶段,更能引起社会各种力量的关注。
通过对政策和法律的梳理,对于这六种主体,在具体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与受益方面,大致又有这么四种方式:
第一,户口不在农村的人,如果老家还有祖房,那么,你有没有资格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呢?这个问题答案是这样的:对于你的祖房(含父母留下的房子)你有依法继承的权力,但是,能能够继承的是房屋产权,宅基地你无权继承,但是,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你对宅基地也将拥有使用权;不过,这种使用权是有条件的,也是有时限的,其基本要求是,你在使用期间,是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改建的,小型的维修可以;然后当你所继承的房子失去居住功能(坍塌等),然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

至于希望在老家购买宅基地建房的,目前政策还没有开这个口子,所有的交易都是非法的,唯一的一种可能就是和家里亲友合用标准内的宅基地。但是,这种做法以后容易引起纠纷,实际操作性很小(亲兄弟倒是可以尝试)。对于那些希望到农村买房或宅基地养老的城市人来说,目前也是不可以的,这属于私下交易、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将来清理起来,会出现鸡飞蛋打的结局的。这里也把前面的第五种情况一并回答了。

第二、户口在农村、但是通过打工等已经在城市买房的农民,按照目前的政策,在自愿基础上,迁移户口、交出承包地。如果他们不迁移户口,那么,他们不但能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根据《土地承包法》,他们甚至还继续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原因很简单,国家鼓励农民市民化,但是,为了防止农民进城失去了生活来源,就特别给他们增加了一道保险,即原来所享受的村集体成员权益一律不变。但是,他们无论是翻建也好、按标准改建、扩建也好,都会按照村集体成员一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即可,即便是在原来的老宅基地上翻建、改建,都不能随意进行,必须报批。这一点与第三条希望分户的农民都是一样。前提是在村集体有富余的宅基地可分配。

第三、期待合村并居中依赖宅基地谋利的。这个虽然是极个别的,但是,它与早期城市拆迁安置时,有人利用政策的红利钻空子有些类同。他们看到农村未来合村并居是大趋势,原来的房屋、村庄都将面临着拆迁,也就是说,他们通过利用占有的富余宅基地,通过建设简易房等方式,以谋求在下一步合村并居中获得更好的补偿。不过,目前各地都在严控非法建设,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农房,属于非法建设,不仅拿不到产权证明,还要面临拆除的风险,因此,属于这一类情况利用宅基地的,空间已经被大大压缩了。

第四、这类情况属于谋变的范畴。主要涉及社会资本、技术、人才等,围绕乡村振兴而布局农村,为了业务和工作的现实需要,需要解决建设用地等具体问题。还有的就是“告老还乡”回到故乡参与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等明确义务的。对于这一类情况,可以整合村集体的宅基地,将其富余部分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形式进行依法出让,满足这一情况下对于建设用地的需要,或者由村集体以建设用地为基础,吸引社会资本从事乡村旅馆、康养居所、商办用房等方面的商业开发,满足各类主体的需要;而对于“告老还乡”的乡贤,则可以在签署五年以上义务服务乡村振兴、乡村治理等合约的基础上,给予村集体落户,只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不享受村集体成员的其他收益权。

如此一来,不仅盘活了建设性用地,为引入乡村振兴需要的各种要素资源提供了切实的条件,还局部活跃了农村房地产市场,大大激活了农村经济,实现了用活一块地(建设性用地),激活一片经济的目的,实现了宅基地的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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