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 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1-12-08 浏览量:476 来源:阜新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赵双 文字大小: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现就具体资金支持政策予以补充和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

1、贷款贴息。对新建、扩建、购置及租赁用房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由市级以上财政按照不高于贷款当年的利息总额的8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上限为15万元。

2、运营补贴。根据《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8号)要求,对经市、县区民政局批准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资质,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市级以上财政按照实际入住老人床位数量给予每床每月不超过150元运营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50元。

二、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度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民函[2014]71号)要求,鼓励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农村敬老院)和经市、县区民政局批准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资质、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对投保养老机构由市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公办养老机构给予全额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每单补助75元。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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