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日期: 2020-11-18 浏览量:625 文字大小:

     

一.总则
  ()编制目的
  为增强市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全市人民生活和工作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应急供应原则
  1.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协调行动,服从应急工作需要。县(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县(区)的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2.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3.粮食应急供应按照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粮、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4.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适用范围
  本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适用。
  二.应急供应组织
  ()成立阜新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阜新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
  ()应急供应指挥部的职责
  1.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及各县(区)政府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粮食应急供应行动。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及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省政府、外省、市和铁路、港口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5.研究解决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各部门的供应工作进行督查。
  ()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动态,及时向应急供应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
  3.掌握并及时向应急供应指挥部反映应急供应进度及工作情况,提出解决影响应急供应工作问题的意见。
  4.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应急供应指挥部工作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5.及时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等粮食市场运行情况,并编发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应急供应指挥部成员。
  6.研究制订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向应急供应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8.负责应急供应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供应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职责
  1.粮食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并指导县(区)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预案;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向市政府和应急供应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会同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落实市级粮食储备;落实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供应网点,提出粮食供应基本方式;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负责向市政府和应急供应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库存粮、动用市级储备粮、申报动用省级及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油商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商品的质量安全。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按照粮食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准确报道粮食供求信息,引导舆论正面、适度宣传,以安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3.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粮食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应急供应计划,落实调控粮源,确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供应网点。
  4.物价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督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反映并提出价格的行政干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5.经委、交通、铁路部门:负责电力、运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必要时控制粮食外流。
  6.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筹措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资金,包括粮源准备、加工、销售、运输等各环节支出以及奖励支出等,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7.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油市场、粮油销售网点以及粮油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8.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摸底,确定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对受灾群众实施基本口粮供应的粮食发放工作。
  9.工商部门: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和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成品粮质量监督,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保障粮食商品的质量安全。
  11.金融部门:负责落实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安排;负责防范信贷资金风险,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三.应急供应保障
  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应急粮源储备:根据国家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规定,参照省政府下达各市的储备粮指导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布局。各县(区)储备粮数量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区购粮总人口粮食安全规定和应急供应需求自定。粮食部门要与省内外水稻、小麦等产粮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的粮源供给。
  ()资金储备: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应情况下各级政府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食资金。[Page]
  ()应急粮食加工:选择设备状况良好、信誉度较好企业、管理水平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油加工企业,根据我市的实际,选择大米加工企业2个、面粉加工企业1个、大豆油加工企业1个。各县(区)也要根据应急所需,确定一家或若干家具有一定加工能力、管理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列入应急保障范围,并承担粮油加工任务。
  ()应急粮食供应:根据分散人流、方便居民的原则,在市内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科技农业园区范围内选择30个交通便利、设施完备、信誉度较好的粮油销售点定点挂牌销售,这些供应点包括国有粮食供应企业粮食经营网点、农贸市场粮食经营业户、大型连锁超市等。在粮食供应紧张情况下,可以增加应急供应网点数量。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根据应急供应需要,确定相应数量的粮食应急供应发放点。
  ()应急粮食运输:交通部门调用50辆运粮车组建应急供应粮食运输车队,确保粮食运输。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也相应调用一定数量运输车辆以保障应急调运需要。从省内外外采的应急粮食,铁路、交通部门要保证车皮、车辆的调集。
  ()任务落实:所有承担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等任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与市政府签订应急供应协议书,力保粮食应急供应畅通顺达,确保应急供应任务的落实。
  四.应急供应预警
  ()市场监控:建立全市粮食经营统计体系,掌握全市粮食购、销、存及经营者基本情况;以市粮食局为核心,建立15个左右网点覆盖全市的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点包括:各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站前粮食批发市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要农贸市场粮食经营网点和部分超市、民营粮食加工企业。根据采集的信息经综合分析不定期发布《粮油信息》或举办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应急时期建立信息周报或日报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
  ()粮食供应应急预警分为三级:
  1、三级预警:外地粮食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有可能诱发我市市民抢购粮食,我市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达20%以上,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50%以上。
  2、二级预警:粮食市场出现市民集中购买,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达40%以上,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一倍以上,粮食库存急剧下降。
  3、一级预警:粮食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达80%以上,市民出现恐慌,大范围、大规模集中购买粮食,粮食日供量连续两天超过正常日供量二倍以上,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五.应急供应措施
  ()三级预警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状态,开展市场调查,了解掌握粮油库存情况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有关县(区)每天向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县(区)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立即做好应急供应粮食的加工、运输、网点销售准备工作。
  3.对粮食的流向进行监测。必要时对粮食大量外流的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下令,立即控制粮食外流。
  ()进入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供应粮食数量。立即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动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库存,动用地方储备粮。应急供应的粮食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统一调配。[Page]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对部分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对海州区、细河区实行重点监控。各级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畅通,随时掌握销售动态、库存变化及价格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解决问题。
  4.组织外采粮食。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站前成品粮批发经营者从外地采购粮食,预计粮源缺口较大时,请省政府协调应急粮源或向有关市求援,必要时按应急供应原则,由市、县(区)政府决定动用同级储备粮,或请示动用省级储备粮,乃至请示动用中央储备粮。
  5.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2.定点限量供应。确立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的价格定量供应。
  3.实行紧急市场管制。确有必要时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关闭粮食市场,停止粮食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六.应急行动终止后的有关工作
  ()应急行动终止后,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区)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4.给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报省粮食局备案。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市粮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使其不断完善。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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