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10 浏览量:35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20〕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向海州区、细河区下放审批权限47项,向太平区下放审批权限42项,向其他县区一并下放审批权限,涉及阜蒙县7项、彰武县3项、新邱区10项、清河门区23项、开发区10项。下放权限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事项36项(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7项,其他审批事项9项)、自然资源部门事项11项;下放方式包括委托下放3项、下放由市级行使的县级权限34项、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9项、下放市级行使的县级权限与受理审核权与批准权适当分离相结合1项;审批事项类型包含行政许可21项、其他行政权力20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确认3项、公共服务1项。
各县区要与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主动对接,确保下放的行政职权能够接得住、用得好。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业务培训,为县区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权力规范运行。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海州、细河、太平自然资源分局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受理、发件工作,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做好网上审批工作。各县区要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向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等县区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 ||||||||||||
向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等县区下放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 ||||||||||||
序号 | 主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行使 层级 | 所属 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 方式 | 备注 | ||||
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住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9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赋予)此项权限。 | ||||
3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住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阜蒙县、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太平区、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赋予)此项权限。 |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清河门区、开发区下放(赋予)此项权限;新邱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此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5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6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住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委托下放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7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8 | 燃气项目审批 | 燃气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11项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委托下放 | 同时向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太平区、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赋予)此项权限。 | ||||
9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行政许可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10 | 对保障性住房选址的审核 | 对保障性住房选址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规章】《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县政府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建设。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九条 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当符合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第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规范性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备注:《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三、关于规划与建设。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遵守有关面积标准和套型结构的规定,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面质量责任。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下放(赋予)此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1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12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住建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5款: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阜蒙县、清河门区下放(赋予)此项权限;彰武县、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此项权限。 | ||||
13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阜蒙县、清河门区下放(赋予)此项权限;彰武县、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此项权限。 | ||||
1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15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接收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委托下放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16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17 | 施工招投标备案 | 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自行招标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18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19 |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确认 |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省级 | 住建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20 | 商品房预售资金办理 | 商品房预售资金办理 | 公共服务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予以修改、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改)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房〔2015〕45号)3.2.1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第5条、第6条、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建房〔2010〕53号)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新邱区、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21 |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人防工程改造 | 行政许可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第152项将“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阜蒙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下放(赋予)此项权限;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2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赋予)此项权限。 | ||||
23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县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阜蒙县、太平区、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赋予)此项权限。 | ||||
24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住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太平区、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赋予)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25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住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阜蒙县、彰武县、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太平区、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赋予)此项权限。 | |||||
26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级 | 住建 | 【规范性文件】《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27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住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太平区、新邱区、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下放(赋予)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28 | 组织或参与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29 |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住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30 | 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住建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第十二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31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住建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32 | 建筑起重机械告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住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33 |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实施)第四条 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同时,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此事项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 |||||
3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 分级行使 | 同时向清河门区下放此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已有此项权限;开发区无承接能力,暂不向其赋权。 | ||||||
35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住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36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确认 | 市级 | 住建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 分级行使 | 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开发区已有此项权限。 | ||||
37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3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省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2019年8月26日再次修改)。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2016年修改)
| 分级行使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区级立项的拟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行使县级审批权限,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细河分局、太平分局、直属分局受理审核,市级审批;区级立项的除划拨以外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局海州分局、细河分局、太平分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行使县级审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39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受理审核,市级审批;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4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41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受理审核,市级审批;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4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规范性文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六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进行。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受理审核,市级审批;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42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省级 | 自然资源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分级行使 | 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区分局、清河门区分局、直属分局行使县级审批权限;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43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二十条 经依法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规划地段或者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核实规划证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4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受理审核,市级审批;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45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行政确认 | 省级 | 自然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46 |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自然资源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1号)第三十一条: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阜蒙县、彰武县,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已有此项权限。 | ||||
47 |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核发 |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自然资源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区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新邱分局、清河门分局、直属分局受理审核,市级审批;阜蒙县、彰武县已有此项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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