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 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 2020-09-03 浏览量:490 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落实好《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0〕9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阜民发[2020]59号)文件精神,经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就提高太平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提标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户口无固定职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此次提高低保标准后,按照《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阜人社〔2019〕25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标准调整如下:

1、对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农村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按1237元/月评估。其中,为照顾年龄偏大生活困难的对象,对年龄达到40周岁以上人员,可依据不同年龄段下浮评估收入,具体为:40-44周岁817元/月评估;45-49周岁按630元/月评估;50-54(女)/59(男)周岁360元/月评估;55(女)/60(男)周岁以上人员按210元/月评估;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评估收入的按评估收入计算。

2、对40周岁以下的丧偶或离异2年以上单亲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按705元/评估+家庭种养殖等其他收入。

3、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居民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年收入,应扣减其就业成本,能够查实收入的按实际收入的三分之二进行评估计算;对于无法查实收入的按照务工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进行评估计算。

二、调整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

根据《关于修改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9〕116号),实行低保分类施保。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数额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金。

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1、对优抚对象,按低保标准的40%(农村低保166元/月)计发。

2、对患有重大疾病和重度病残人员,经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或认定后,确认为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农村低保166元/月)计发;确认为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20%(农村低保83元/月)计发。

3、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低保标准的40%(农村低保166元/月)计发。

4、对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在校大学生,按低保标准的40%(农村低保166元/月)计发;对高中(含同等学历)在校学生,按低保标准的20%(农村低保83元/月)计发。

三、农村低保(精准扶贫户)提标工作

此次提标,要依据《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07〕8号)和《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9〕116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落实《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17〕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民发[2019]158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年收入认真核定。对收入核定不准的,不得直接加发保障金。要严格按照实际收入进行核算,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应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灵活执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和现行农村低保政策,继续执行渐退期政策。对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要及时停发。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

1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对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人员,应计算家庭种养殖等其他收入。三、四级残疾人员在原有基础上再下浮50%。

2、精准扶贫户赡养费计算可在脱贫攻坚期间,对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有劳动能力子女赡养费收入可按现行标准的50%比例计算;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法定赡养人,除社保养老金外没有其他收入的,不计算赡养费。对在子女收入认定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齐全等问题,镇、村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采取集体决议方式实事求是处理。

3、精准扶贫户年收入平均每人达不到5000元的,需镇、村了解其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并将实际情况上报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集体决议方式实事求是处理。方可按实际收入进行核算,差额救助。

4对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脱贫后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可在渐退期(视其家庭稳定程度最长不超过1年)内继续享受低保,通过“救助渐退”增强其就业和发展产业的稳定性,实现稳定脱贫后,按照程序逐步退出农村低保。

四、提标实施的步骤及方法

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辽宁省民政厅《关于修改辽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5〕62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阜政办发〔2020〕9号)和《关于修改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9〕116号)文件要求,镇、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按照新标准对本辖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重新进行核实并履行手续。

五、执行时间

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从2020年5月1日起,对新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对已经在册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阜新市太平区民政局         阜新市太平区财政局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