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出台疫情期间社保“延缓减免退”五大政策

日期: 2020-03-26 浏览量:578 来源:辽宁日报 文字大小: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市民生经济的冲击,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便利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市人社、税务和财政三部门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围绕养老、工伤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联合推出“延缓减免退”五大政策措施,积极为打赢抗疫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延缓减免退”五大政策

  疫情期间,允许用人单位逾(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等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参保的工商户和城乡居民2019至2020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费和退休审批放宽时限要求。

  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缓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共计3个月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对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共计5个月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期内且符合减免社保费条件但已申报缴费的,税务部门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中小微企业,可以按程序批量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见,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直接退费。

  “延缓减免退”不影响社保待遇

  疫情期间,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养老金仍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发放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限定时限内补齐应缴社保费和补办手续后补发社保待遇;经批准缓缴社保费并按缓缴计划执行的免收滞纳金;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了解具体办理规程

  逾(延)期办理社保各项业务的,自即日起,也可在疫情结束后,按原业务经办流程随时申报补办,但应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相应办理手续。

  缓缴社保费可缓缴单位缴费部分,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同时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填写《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向当管税务部门申报,签订缓缴协议。当管税务部门受理,报市人社局和税务局审核批准、省人社厅和省税务局备案,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缓缴期间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减免社保费只减免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依照原经办流程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当管税务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信、统计部门确定的企业类型,或是根据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企业申报等数据划定申报单位所属类型,核定减免社保费额度。企业按核定的减免额度,足额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划型,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社保退费无须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由税务、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退费流程,直接将用人单位应减免但已缴纳的社保费退回缴费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各类企业单位,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市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服务。各类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如实申报办理相关业务并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市人社局和税务局将在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享受减免缓政策的企业单位进行专项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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