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养老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
阜政办发〔201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等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的落实,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的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活补助认定范围

(一)认定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阜新市户籍,1965年6月26日—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阜新市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并且年满18周岁;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

3.自2018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即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政策范围

1.原为阜新市户籍现已迁出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包括乡村一体化与乡镇卫生院签劳动合同的乡村医生);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

4.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二、生活补助认证办法

认证工作由各县(区)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认证。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

(一)身份认定

1.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等),由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拍照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9年1月1日前离岗,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档案记录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须符合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条件,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由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

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乡镇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

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

三是本乡镇(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

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

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一人。经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登记时,乡村医生本人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按手印。

3.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二)工作年限认证

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生活补助认证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

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并成立县乡两级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等。方案确定后,各县(区)、各乡镇(街道)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将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和养老待遇问题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告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二)认证阶段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公开承诺并提供物证资料和证人名单。

2.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人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物证材料、证人证言在全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

3.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对第一次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式后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乡镇(街道)。

4.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在全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

5.乡镇(街道)相应的工作机构将公示结果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政务公开栏和乡镇(街道)政府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三)汇总上报阶段

第三次公示后的结果由县(区)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分别报市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四)补助发放阶段

经县(区)核准,符合条件人员生活补助的发放单位及发放渠道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四、生活补助标准及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元/月,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

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以其自1965年6月26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五、生活补助资金筹措来源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区)级财政筹措。

六、生活补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把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个人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县乡责任。向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工作,县(区)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乡镇(街道)。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医生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等具体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指导、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人员的审核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生活补助发放提供保障。

(四)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各县(区)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要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以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为契机,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必须符合乡村医生准入的相关规定。乡村医生去世后应从死亡之日立即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去世后无丧葬费及其它补助,如出现套取专项补助经费的现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搞好政策解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和解读意见精神。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六)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乡村医生应按照国家、省、市人社部门出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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