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 2019-12-24 浏览量:40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为加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及辽宁省政府先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发〔2016〕88号),规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30条,约5000字。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

(一)总则

强调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信息编目

规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务部门依据《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并维护、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动态更新的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三)信息共享

按照资源共享属性,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同时严格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行提供;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要确保所提供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四)信息安全

指出由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责任主题,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共享平台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

(五)监督保障

强调市大数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规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的标准,对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务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明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和运维项目,不予安排项目经费和运维经费。

(六)附则

说明本办法参照执行的范畴,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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