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 2019-05-13 浏览量:362 文字大小:

 

1.1 编制目的
  确保我市突发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证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1)可能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2)可能造成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可能造成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超过以上规模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省和国家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初期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县区政府为主,实行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县区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阜新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专家组、县区政府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专业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机构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区政府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县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阜新市消防部队、阜矿集团及地方煤矿救援队伍、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所辖专业防化抢险救援队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省内其他城市的支援力量。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为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专项预案。
  22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2.1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指      长: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安委会主任)、分管行业副市长
  副   长: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秘书长、分管行业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行业安全监管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县(区)长、事故单位负责人
  总   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秘书长、分管行业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政府县(区)长
  总   员: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安监局、事故行业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单位)
  成员:市政府办及应急管理办公室、宣传部、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局、监察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建委、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商业局、民政局、外事办、民防办、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分局、煤管局、阜矿集团、供电公司、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和其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人员、事故单位。
  指挥长一职,市长可视事故情况(或其它原因)而指定由常务副市长替任或由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按排名依次向上接任;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排名也依次向前递进。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及成员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救援时,必须指定替代人员参加救援指挥部工作。
  2.2.2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和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启动本预案及相应专项预案,下达救援指令,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部门、队伍和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事故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报告。
  2.2.3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其职责
  (1)救援技术与现场检测组
  成员:市县区事故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及专家、抢险救援队专家、事故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安委会相关行业专家;环保、卫生、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
  职责:向指挥部提交具体抢险救援方案、随情况变化修改的方案、抢险救援所需队伍及物资设备目录、事故地点相关的图纸和资料、相关技术资料,参与现场指挥。现场检测评价和综合分析相关数据,检测有毒有害气液体、初步查找事故原因和事故源,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事故本身及抢救可能导致的次生和衍生事故的防范措施。
  (2)现场指挥组
  成员:事故行业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事故单位,抢险救援队,技术组部分专家、相关单位。
  职责:落实指挥部决定的具体抢险救援方案,指挥现场各救援队伍,记录现场救援数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
  (3)警戒保卫及群众安全防护组
  成员:市县区公安局、当地派出所、武警部队、企业保安、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县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职责:维护事故现场、事故单位及社会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车辆畅通;指挥疏散、转移群众和确定路线、程序;保证交通畅通;内控企业相关人员;警戒、保卫、押运、运输。[Page]
  (4)救援队伍及抢险装备保障组
  成员: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局、建委、质监局、环保局、煤炭局、阜矿集团、事故县区政府、事故单位;各种专业救护队、抢险队;外援队伍。
  职责:负责联系、提供救援队伍和工程抢险装备。
  (5)医疗卫生救护保障组
  成员:市、县(区)卫生局、市化工医药行办、医疗救护中心、疾控中心、全市各大医院。
  职责:承担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和运送。
  (6)紧急存放及避难场所保障组
  成员:事故县(区)政府;市县(区)民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等。
  (7)后勤物资保障组
  成员:事故县(区)政府;商业部门、交通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事故单位。
  职责:保证事故救援所需所有物资供应、车辆调配;保障所有救援人员和调查人员的衣食住行等后勤服务。
  (8)综合协调组
  成员: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事故县(区)政府;事故单位。
  职责:整个事故救援总联络;协调、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现场救援信息采集,记录抢救过程,上报抢救情况及其它文秘工作。
  (9)对外信息宣传发布组
  成员:市县(区)委宣传部、外事办、广电局。
  职责:接待国内外新闻单位和记者,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救援信息。
  (10)交通运输及通讯信息保障组
  成员:交通局、交警支队、信息产业局、事故单位等。
  职责:保证事故救援可用车辆;紧急调集全市可用运输车辆进行人员疏散;保证通讯畅通。
  (11)善后处理组
  成员:事故县(区)政府、事故单位、民政局、信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街道、社区及环保、保险等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配合。
   职责:接待伤亡者家属;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安置、补偿和死者的处理工作;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和重建工作;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12)事故调查接待组
  成员:事故县(区)政府、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省调查组对口部门、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
  (13)领导接待组
  成员:市县(区)委办、市县(区)政府办,市政府接待办,相关市县(区)政府部门,事故单位。
  职责:接待上级领导检查、视察工作,陪同现场勘察。
  2.2.4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与市安监局合署)职责
  负责协调、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及日常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安全生产特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
  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并按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县区政府和县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市政府和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省安监局。[Page]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资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类型、性质的初步判断;
  (3)事故的现状及发展态势;
  (4)事故的原因,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损失初步估算;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负责人和报告时间。
  3.3 预警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特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按照职责分工,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发布相应级别(Ⅱ级或Ⅰ级)的预警信息,并做好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划分戒严区等相关工作。
  3.3.1 预警工作的要求
  (1)坚持科学、准确的根据事故报告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预警级别发布。
  (2)要按照快速、有序的原则进行预警。
  (3)对因预警工作不到位而延误救援时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1)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Ⅰ)四级预警,每级相应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级别的确定:事故可能造成2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重伤,或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确定为一般(Ⅳ)级,预警色为蓝色;事故可能造成3人至9人死亡或重伤,或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确定为较重(Ⅲ)级,预警色为黄色;事故可能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或重伤,或可能造成50人至100人中毒或重伤,或可能造成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至10万人,或财产损失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确定为严重(Ⅱ)级,预警色为橙色;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人(含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件,或可能造成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的确定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色为红色。
  (3)预警的发布程序:
  可能发生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报告情况,向可能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安监局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并下达救援指令;
  可能发生较重(Ⅲ级)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请示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可能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所在县(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实施救援;
  可能发生严重(Ⅱ级)安全生产事故时,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类别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同时向全市所有应急救援组成部门、单位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各部门、单位按照预案的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
  可能发生特别严重(Ⅰ级)安全生产事故时,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类别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向全市所有部门、单位发布红色警戒信号,动员全市所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并根据我市的救援能力,决定是否请求省政府、驻阜部队、市武警支队及邻近城市进行紧急支援。[Page]
  3.3.3预警的升级与降级
  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程度和发展态势,当危害程度超出已发布预警范围时,则应提高预警级别;当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危害程度明显小于已发布预警范围时,则应降低预警级别。
  3.3.4预警结束
  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与救援情况,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终止后,预警结束。
  4. 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行政区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原则上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特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同3.2.2第二条划分)事故级别由市安委会按照等级划分原则和实际情况确定。
  (1)一般(Ⅳ级)事故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同级安全监管各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部,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原则上不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逐级启动事故发生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县区政府预案及相关部门的专项预案。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事宜及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2)较大(Ⅲ级)事故(可能造成39人死亡)响应:现场应急救援首先启动县(区)政府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并直接指挥,政府相关部门配合,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当事故超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也可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报请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同时向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移交救援指挥决策权,并继续协助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救援工作。
  (3)特大(Ⅱ级)事故响应: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现场应急救援由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动员全市所有部门、单位、社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并保护现场,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当事故超出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处置能力时,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响应,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进行现场救援。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报告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初步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拟定指挥部成员名单,确定应急救援工作组人员名单,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其他应急力量支援;
  (4)组织、协调、联络各救援工作组救援工作;
  (5)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邻市、县政府,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4.2.2 相关单位、部门的响应
  进入特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Page]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实施先期救援和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启动本级救援预案,全力控制事故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赶到现场后,接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指挥权,县(区)预案并入本预案执行,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继续组织现场救援。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对已经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中省直企业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除按照响应程序和职责进行事故救援外,事故单位还应请其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配合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生局和各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治工作,并及时协调医疗救护机构和各医院派出专家、提供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市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责成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负责督促企业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县、区政府负责;
  B、由公安局、交通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C、由公安局、武警部队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D、由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启用应急避难所;
  E、由卫生局负责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F、由公安局、武警部队负责治安管理。
  (4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情况,责成政府各部门、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组织调动我市各机关干部、群团组织和义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当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时,可以向省政府申请我市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5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责成环保局、卫生局、消防局、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7 信息发布
  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各种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当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应急结束。由宣传部、外事办统一接待国内外新闻记者,安排发布事宜。所有信息由宣传部负责审查,对散布谣言、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由公安局负责依法处治。[Page]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市或县(区)政府组织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和总结
  市政府及事故县(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负责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事故调查的各项日常工作。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按系统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全市的应急联络方式主要靠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进行,信息产业局、网通分公司、移动分公司、电信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负责通讯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检修,通讯联络电话号码由安监局负责整理与提供。如通讯出现故障,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派专人专车通知有关事故救援的事项。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以消防设备、建筑施工单位的各工程机械为主,市其它部门、单位的可用于抢险的装备为辅。消防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建委、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抢险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3 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应急救援队伍主要以消防部队、阜矿集团矿山救护队、煤炭管理局矿山救护队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专业防化抢险救援队为主,部分企业专(兼)职救援力量为辅。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各自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救援能力,
  6.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全市所有可用于交通运输的车辆组成,其中以事故发生单位运输车辆为主。市交警支队负责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市交通局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各医院、各社区医疗服务站的医疗救护人员,调拨全市所有的医疗物资,承担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技术力量不足可以依托省级各大医院。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市所有警力,进行应急状态下的警戒保卫工作,必要时可请武警部队支援。
  6.7 物资保障
  应急状态下,全市所有部门、单位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民政局负责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救援捐赠,财政局负责监督应急救援物资的使用,监察局负责对贪污、挪用应急救援物资人员进行处理。
  6.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对事故发生后的疏散人员可以安排在警戒区外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区及广场、公园、学校内,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教育局、公安局、建委、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Page]
  6.9 技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全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提出技术方案。
  6.10 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提供,并监督救援资金的使用。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县(区)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宣传本地区的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应急预案以正规文件下发到县(区)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向公众进行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7.2 演习
  市消防局每年组织市各大商场进行一次灭火救援演习,市安监局每年组织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救援演习,其它部门、单位的演习频次、组织、方案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
  8.预案的实施
  8.1预案启动程序
  事故发生后首先启动县区预案和专项预案;市预案启动后,县区预案和专项预案自动并入市预案;省预案启动后,市预案自动并入省预案。高一级预案启动后,下一级预案指挥部成员自动合并到上级指挥部并接受领导和指挥,同时完成联络和各种保障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按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人员名单和各组人员名单,将县区指挥部和专项预案指挥部并入市级指挥部工作。
  8.2 重大事故启动原则
  发生重大事故(可能造成39人死亡的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后,可视具体情况,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决定是否参照本预案启动执行。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本预案适应于阜新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日常管理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具体各类别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各相关职能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912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1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备案。
  9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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