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3-15 浏览量:12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鹤壮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安排,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职权230项,其中:取消23项,合并60项,新增57项,转为内部管理9项,接收44项,下放县区1项,调整规范36项行政职权子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正在推进的机构改革,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因机构改革涉及行政职权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做好行政职权移交工作,防止出现权责“空档”。对取消的行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下放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新增的行政职权,相关部门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要件,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1.市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市政府接收、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市政府调整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子项的目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
市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取消23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工信局 | 取消 | |
2 | 行政处罚 |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行为的处罚 | 市科技局 | 取消 | |
3 | 行政许可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 市财政局 | 取消 | |
4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取消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取消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取消 | |
7 | 行政征收 | 排污费征收和缓缴排污费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取消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取消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取消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取消 | |
11 | 行政确认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市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
13 | 行政许可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 市商务局 | 取消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我市权责清单表述为:“对私营企业在登记中有关行为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畜禽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21 | 其他行政权力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22 | 行政许可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取消 | |
合并60项 | |||||
1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市工信局 | 合并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2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市公安局 | 合并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许可”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3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市公安局 | ||
4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市公安局 | 合并为“枪支、弹药配备、配售、运输许可”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5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市公安局 | ||
6 | 行政许可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市公安局 | ||
7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合并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8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
9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合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10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
11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合并为“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12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
13 | 行政确认 |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 市人社局 | 合并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 | 原行政确认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14 | 行政确认 |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 市人社局 | ||
15 | 行政确认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部分) | 市人社局 | 合并为“社会保险待遇确认” | 原行政确认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16 | 行政确认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个人缴费部分) | 市人社局 | ||
17 | 行政确认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 | 市人社局 | ||
18 | 行政给付 | 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市人社局 | 合并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 原行政给付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19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 市人社局 | ||
20 | 行政给付 |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市人社局 市医疗保障局 | ||
21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 市人社局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用工备案 | 市人社局 | 合并到“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23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合并为“采矿权登记和转让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24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
25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合并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26 | 行政许可 |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 市生态环境局 | ||
27 | 行政许可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市住建局 | 合并到“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认定”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28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合并为“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29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30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
31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2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
33 | 行政许可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合并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34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市交通运输局 | 合并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35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合并到“农作物种子、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36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合并到“农药生产、经营许可”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37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水利局 | 合并到“河道管理范围工程建设方案、围垦河道和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38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合并为“利用堤顶、坝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39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市水利局 | ||
40 | 行政许可 | 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 | 市水利局 | 合并为“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和利用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41 | 行政许可 | 利用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批 | 市水利局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
42 | 行政许可 |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合并到“进入自然保护区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43 | 行政许可 | 利用沼泽湿地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合并为“征占和利用沼泽湿地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44 | 行政许可 | 征占沼泽湿地审核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
45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合并到“渔业捕捞许可”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46 | 行政许可 | 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合并到“国家一级、二级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47 | 行政许可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合并到“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权限内) ”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48 | 行政许可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并为“企业登记”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49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
50 | 行政许可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并到“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51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文旅广电局 | 合并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及安装服务审批”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52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市文旅广电局 | ||
53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市文旅广电局 | 合并到“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规划、建设、验收审核”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54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合并为“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55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
56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市应急管理局 | ||
57 | 行政许可 | 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市保密局 | 合并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原行政许可事项合并后作为子项管理 |
58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督考核 | 市住建局 | 合并到“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污水设施运行和汛前排水设施监督检查” | |
59 | 其他行政权力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 市住建局 | 合并到“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及建设类注册人员监督检查” |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合并到 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行使相关处罚 | |
增加57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发改委 | 增加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教育局 | 增加 | |
3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增加 | |
4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增加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增加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市民政局 | 增加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财政局 | 增加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增加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增加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达标规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备案管理 | 市生态环境局 | 增加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住建局 | 增加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17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运输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18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他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公路、水路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22 | 行政强制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 市交通运输局 | 增加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东水济辽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水利局 | 增加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市水利局 | 增加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 市水利局 | 增加 | |
26 | 行政强制 |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增加 | |
27 | 行政强制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增加 | |
28 | 行政强制 | 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强制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增加 | |
29 | 行政奖励 | 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增加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委宣传部 | 增加 | 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1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未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或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行为的处罚 | 市委宣传部 | 增加 | 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3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3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4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执业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为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增加 |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增加 |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增加 |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增加 |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增加 |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增加 | |
56 | 行政处罚 |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监管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增加 |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图审核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增加 | 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9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阜新籍专家管理 | 市发改委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我市权责清单表述为:“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
2 | 行政处罚 | 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罚 | 市科技局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
3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市人社局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
4 | 行政奖励 | 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 | 市人社局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 市生态环境局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 | 市住建局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核定施工企业规费标准审核转报 | 市住建局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省级审批 市级审核转报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系统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 市住建局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审核转报 | 市住建局 | 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 省级审批 市级审核转报 |
附件2 | |||||||||||||||
市政府接收、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相关免责情形 | 相关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市工信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 | 行政许可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市工信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市教育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除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外,其他类型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4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市教育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除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外,其他类型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批准)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5 | 行政确认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 | 市教育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确认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办事环节、增设新的办事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确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6 | 行政许可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
7 | 其他行政 权力 | 内地居民赴澳门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审批 | 市公安局 |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
8 | 其他行政 权力 | 供水单位相关人员培训考核 | 市住建局 |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
9 | 其他行政 权力 | 燃气经营企业“三类”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 市住建局 |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
10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市住建局 | 下放县(区)排水主管部门 | |||||||||||
1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肥料登记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除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外)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12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13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与林草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14 | 行政许可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与林草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15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与林草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16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市商务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17 | 行政许可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 市文旅广电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18 | 行政许可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 市文旅广电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19 | 行政许可 | 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旅广电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0 | 行政许可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 | 市文旅广电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1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省直医疗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
22 | 其他行政 权力 | 一般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储血点的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3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核 | 市文旅广电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4 | 行政许可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审批 | 市市场监管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5 | 行政许可 | 执业药师注册 | 市市场监管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具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出具证明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办事环节、增设新的办事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出具证明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健食品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备案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备案环节、增设新的备案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备案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8 | 行政许可 |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市委宣传部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29 | 行政许可 |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 市委宣传部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0 | 行政许可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市委宣传部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1 | 行政许可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市委宣传部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2 | 行政许可 | 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备案核准 | 市委宣传部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3 | 行政许可 | 设立、变更出版物批发企业或申请、变更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含电子出版物) | 市委宣传部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4 | 行政许可 | 电影发行单位(非跨省)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委宣传部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5 | 行政许可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市应急管理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36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市住建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省负责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该项,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也应接收 | ||||||||
37 | 行政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市住建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征收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办事环节、增设新的办事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征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该项,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也应接收 | ||||||||
38 | 行政许可 | 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
39 | 行政许可 | 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与林草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40 | 行政许可 |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与林草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41 | 行政许可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除饲料添加剂外)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42 | 行政许可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43 | 行政许可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44 | 行政许可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与林草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45 | 行政许可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委托下放我市接收并保留 | 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因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产生的相关责任。委托机关截留委托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环节的,受委托机关不承担相关责任 | 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 |||||||||
附件3 | |||||||||||||||
阜新市人民政府 | |||||||||||||||
序号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调整方式 | 主管部门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未按照批发许可证规定的渠道及销售范围购销食盐的行为处罚 | 保留 | 市工信局 | ||||||||||
2.对食盐定点企业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行为处罚 | 取消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 ||||||||||
2.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4.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5.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6.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7.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8.对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新增 | ||||||||||||||
9.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1.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2.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3.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4.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5.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6.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公安局 | ||||||||||
2.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恐怖主义法》未按规定执行资产冻结的处罚 | 保留 | ||||||||||||||
5.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实施的处罚 | 新增 | ||||||||||||||
6.对住宿业违反《反恐怖主义法》不实行实名登记的处罚 | 新增 | ||||||||||||||
7.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处罚 | 保留 | ||||||||||||||
8.对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处罚 | 保留 | ||||||||||||||
9.对单位或个人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财政局 | ||||||||||
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5.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取消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财政局 | ||||||||||
2.对违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与子项1合并 | ||||||||||||||
3.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行为的处罚 | 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行为的处罚”的子项合并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与草原局)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保留 | 市生态环境局 | ||||||||||
2.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 保留 | ||||||||||||||
3.对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帐或者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或者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 保留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建设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处罚 | 保留 | 市生态环境局 | ||||||||||
2.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 取消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处罚 | 保留 | 市生态环境局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保留 | 市生态环境局 | ||||||||||
2.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罚 | 保留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违法规避招标的处罚 | 保留 | 市住建局 | ||||||||||
2.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3.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保留 | ||||||||||||||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保留 | ||||||||||||||
5.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保留 | ||||||||||||||
6.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保留 | ||||||||||||||
7.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保留 | ||||||||||||||
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保留 | ||||||||||||||
9.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保留 | ||||||||||||||
10.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保留 | ||||||||||||||
11.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 保留 |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发改委 | ||||||||||
2.对低于或超出规定粮食库存量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违法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农业农村局 | ||||||||||
2.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4.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
2.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修改名称 | ||||||||||||||
3.对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4.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5.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6.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新增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处罚 | 新增 | |||||||||||
8.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新增 | ||||||||||||||
9.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新增 | ||||||||||||||
10.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新增 | ||||||||||||||
11.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新增 | ||||||||||||||
12.对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新增 |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与草原局) | ||||||||||
2.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4.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5.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3.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5.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6.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7.对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3.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5.对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信息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3.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4.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5.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6.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3.对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为的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护士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5.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6.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7.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8.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9.对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5.对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6.对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市场监管局 | ||||||||||
2.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5.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市场监管局 | ||||||||||
2.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3.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保留 | 市市场监管局 | ||||||||||
2.对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保留 | ||||||||||||||
3.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保留 | ||||||||||||||
4.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5.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处罚 | 保留 | ||||||||||||||
6.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 取消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冶金企业未对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应急管理局 | ||||||||||
2.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或者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应急管理局 | ||||||||||
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5.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6.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2项行为的处罚 | 修改名称 | 市应急管理局 | ||||||||||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等2项行为的处罚 | 修改名称 | ||||||||||||||
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 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卫生健康委 | ||||||||||
2.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统计局 | 项目名称修改为“对违反《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
2.对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修改名称 | ||||||||||||||
3.对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5.对擅自印制《统计登记证》、丢失《统计登记证》不及时补办等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
36 | 行政处罚 | 违反相关规定从事测绘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 ||||||||||
2.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3.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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