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精神,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缓解因物价上涨对社会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为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6%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提供的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类确定特困群众享受待遇人员当月补贴标准(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具体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标准=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元/人·月)×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3.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补贴标准=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城市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每月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超过10元的据实发放。
(三)补贴发放时限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实施保障标准联动
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的阜新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价格调控及“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安排补助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我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附件:阜新市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名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市场价格调控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
召 集 人: 郝建军 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 刘文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娟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物价局)副主任
成 员: 孙 瑶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崔耀国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李志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颜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 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彦章 市交通局副局长
吕俊军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郭洪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康浩然 市商务局副局长
徐如洲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 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副主任
李会学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张 安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
付文生 辽宁省统计局阜新调查队副队长
刘晓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阜新分行副行长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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