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日期: 2018-09-04 浏览量:18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8〕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辽宁省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及《加快实施突破辽西北发展三年攻坚计划》的任务要求,激发街道发展经济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县域和城区经济发展,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以海州区和平街道、细河区学苑街道为试点,实施街道财政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街道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十九大报告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发展县域和城区经济的要求,解决我市街道经济发展缓慢问题,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财政体制,赋予街道经济管理职能,调动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发展经济、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推动城区经济快速发展,壮大财政实力,增强街道的社会事务、环境治理、社区服务、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能力,让街区经济成为充满活力的发展单元,促进城域和街道协调统一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统筹平衡。正确处理和统筹兼顾县(区)、街道利益,适度提高县(区)级政府对全局性事务的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县(区)、街道财力协调、区域均衡。

(二)强化激励效应。建立县(区)和街道办事处收入分成财政体制,发挥财政体制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有效激励街道招商引资、协税护税,制定激励办法,调动和保护街道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壮大街道经济,增加街道收入。

(三)因地制宜原则。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各街道实际情况,对应街道承担的职能,科学合理划分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异地”项目税收分享制度,充分发挥街道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

(四)坚持依法治税。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执法力度,为纳税人营造诚信、公平竞争、有序的良好税收环境。

三、主要任务

各县(区)要参考县(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构框架,结合新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在科学、合理测算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合理划分收入范围。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新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在合理测算的前提下,确定县(区)和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入范围,将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行业或具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划分为县(区)级固定收入、街道办事处固定收入及县(区)和街道办事处共享收入。县(区)政府要协调税务部门,按照收入划分情况,做好各街道收入的辅助核算。

(二)建立“飞地经济”共享机制。县(区)政府招商引进的坐落在街道辖区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等缴纳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以及街道招商引进入驻县(区)产业园区或其他街道的项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要实行县(区)和街道按照比例分成政策,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规范县(区)、街道收入秩序。要严肃税收征管纪律,制定有效措施,推进县(区)、街道在体制规定收入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零散税源监管,防止税收的“跑、冒、滴、漏”,整顿税收秩序,严禁区与区、区与街道、街道与街道之间收入混库串库、引税拉税,确保各级收入按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四)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规模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原则上要将街道办事处的工资性支出、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的支出责任下划至街道办事处,并根据县(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和事权范围,明确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党建经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支出责任。属于应由县(区)级政府履行的财政事权由县(区)全额安排支出予以保障,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安排相关配套资金;对于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要根据职责范围以及收入划分情况按比例合理分担,县(区)级政府要主动承担更大的支出比例和支出责任;对确属街道办事处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在确保基本运转的基础上,鼓励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自主决定本辖区的项目安排,并由街道办事处自主予以保障。

(五)合理核定收支基数。各县(区)要在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情况做充分测算的基础上,科学核定街道办事处的收入基数,明确超基数部分的分享比例,制定收入增量返还政策,激励街道办事处加快发展经济,狠抓财源建设,做大财政收入和财力规模。考虑到街道地域面积小,受单一产业、企业入驻或注销的影响较大,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入基数。同时,在保障街道办事处人员工资及时发放的前提下,按照县(区)统一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街道办事处的支出责任,合理确定支出基数,县(区)政府要保障基数部分全额拨付至街道办事处,确保改革初期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出现财力缺口,以后年度遇到除调整工资性政策外,其它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支出责任的新增支出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用自身财力解决。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各街道办事处新引进的阜新市域外企业或项目,自项目投产年份起,税收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量收入,三年内全部留给街道,三年后再制定激励政策。

三、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

实施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地区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改革既积极、又稳妥地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各县(区)、街道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帮扶。县(区)委、县(区)政府对推进县(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健全街道办事处财政财务管理机构,确保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按时实施。同时,要帮助和指导街道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招商项目尽快落地;协调街道解决“飞地经济”税收分享及其它改革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具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城区经济财政基本保障能力的决策部署及具体要求,加强科学设计,认真做好改革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努力确保改革实施方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县(区)政府要根据所辖街道办事处的不同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建立招商引资、协税护税、增收节支及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考核评定和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可视工作需要,按照《辽宁省工作实绩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建立对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绩考核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工作实绩好的街道办事处。市委、市政府将把街道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与考核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

(四)加强对街道财政财务监管。县(区)要加强对街道财政、财务、资产、债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街道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严格执行津补贴、“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控制行政成本。严禁街道办事处以发展为由自行违规举债。

(五)加强对街道财政基础业务培训和指导。各县(区)政府要针对相关业务人员开展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国库业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能力。指导街道加强财政内控制度建设,严格财政资金监管,加强财政预决算公开,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街道财政收支平衡和良性运转。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街道是县(区)政府直属街道,不包含乡(镇)政府所属街道,条件成熟的乡(镇)政府所属街道可参照执行。

新的县(区)、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等相关政策,要相应对财政管理体制予以调整和完善。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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