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6-25 浏览量:27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8〕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全面建立河长制“四个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实施方案》确定的6项主要任务、《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62号)确定的47项部门职责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河湖管理保护任务。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研究制定考核方案,细化考核指标、考核标准、部门赋分权重及有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对上一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5日前报市各牵头部门,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市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综合评价。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县区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总河长会议审定后,转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及其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的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有关部门要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或市河长约谈县区主要负责人及总河长。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工作不到位的直接、主要、重要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新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附件
阜新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60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141号)和《阜新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8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组织
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按照《阜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等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各县区2018年度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具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2018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内容主要为《阜新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确定的24项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重点任务,按牵头部门分为37项考核内容。其中,市发改委牵头1项,市公安局牵头1项,市财政局牵头3 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1项,市环保局牵头8项,市住建委牵头3项,市农委牵头1项,市水利局牵头16项,市林业局牵头1项,市畜牧局牵头1项,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2项。
各部门牵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完成时限等详见《阜新市2018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附件)。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部门权重
市发改委1分,市公安局2分,市财政局3分,市国土资源局2分,市环保局23分,市住建委8分,市农委4分,市水利局46分,市林业局1分,市畜牧局2分,市河长办8分。
六、考核程序
(一)牵头部门细化考核要求
市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制定、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组织形式、方式、频次、时间、差异化指标等具体要求,并行文发至各地区对口部门遵照执行。
(二)自查评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各牵头部门要求,对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月5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市各牵头部门,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部门审核
市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查以及现场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区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于2019年1月20日前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
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计算各县区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
附件:阜新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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