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18-02-05 浏览量:24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省直各单位:
  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及《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度阜新市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计划严格执行"双随机"制度。按照"双随机"要求,检查人员在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原则上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单位提出检查计划的,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开展联合检查。
  二、及时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同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年初要制定检查计划,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四、对国家、省、市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五、2018年12月31日前,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部门要形成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报告,按《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时限拟定201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市政府办(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对未按《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29号)规定履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职责的单位及部门,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涉企检查投诉举报电话:2813368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018年度阜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doc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