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以下环境保护税分享体制的通知

日期: 2018-06-22 浏览量:16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18〕5号)精神,考虑我市原排污费征收体制情况,为保持原有各级财政利益不变,现对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市以下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内煤炭(阜矿集团)、电力、金融保险、邮政、石油天然气、通讯、烟草、公共事业等行业主体企业和各区管辖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成。
  二、县域内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省与县按总额2:8比例分成。
  三、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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