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7-08-18 浏览量:33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通知》的起草背景及过程 

《辽宁省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2号)及《关于转发〈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辽审改办发〔2017〕1号)印发后,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审改办牵头,会同各县区、有关部门,根据辽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及辽政办发〔2015〕52号文件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单,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按照市领导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政办发〔2015〕52号文件及辽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市审改办对照2个文件中清理规范的2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将我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86项中介事项进行了初步梳理。在此基础上,印发了《关于报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调整意见的通知》(阜编办发〔2017〕69号),要求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逐一进行清理规范,同时,提出是否有需要新增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及时反馈调整意见。

市审改办经对各部门反馈意见审核梳理后,对《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是辽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取消的2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均不涉及我市。二是辽政办发〔2015〕52号文件调整的3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我市对应调整,其中,省工信委取消1项我市对应取消,省发改委、省安监局各修改1项我市对应修改。三是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5项,其中取消3项(工信委1项、水利局1项、质监局1项),新增5项(教育局1项、环保局1项、交通局1项、商务局1项、公积金1项),修改7项(国土局5项、林业局2项)。四是各部门相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合并30项(公安局3项、民政局4项、人社局1项、国土局4项、水利局2项、林业局1项、商务局2项、卫计委1项、质监局1项、安监局3项、人防办4项、原凌河局4项)

市审改办在与市直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拟在《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调整48项中介服务事项,最终形成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对《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共调整48项,其中取消4项,新增5项,修改9项,合并30项。调整后,《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涉及20家单位,78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的5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三、《通知》要求

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出具体部署,要求各县区相应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县区、各部门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 阜政办发〔2017〕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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