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5-15 浏览量:71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本《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制定《意见》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自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部分明确了征收范围,即“凡在我市城市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部分对各单位的责任分工加以明确,由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代收工作;公用事业局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售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配合。
第四部分确定征收和计量标准,根据《关于调整阜新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阜发改发〔2016〕294号),居民用户按0.95元/立方米征收,工业用户按1.4元/立方米征收,特种行业用户按1.5元/立方米征收。根据用水用户的不同,分四种计量方式计量,做到公平合理征收。
第五部分提出征收要求,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及时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上缴国库,不得擅自减免、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各执收单位在征收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用事业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阜政办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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