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我市到2020年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对象、标准、管理衔接为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帮助其脱贫增收;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真正落实兜底责任;坚持动态管理,健全低保与扶贫对象准入和退出标准、程序、核查方法,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坚持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及时共享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及其相关信息。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依照《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完善低保申请审批手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按时发放低保金,对其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优抚等重点对象给予分类施保。(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残联)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及在乡生活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牵头单位: 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并按规定发放补贴金。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扩大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结合本地区实际,总结经验,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稳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同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更加科学认定农村低保家庭。到2017年底,分别在阜、彰两县确定两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其就业方式,合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额度由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各县区要在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完善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农村低保家庭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视其脱贫稳定情况,可以继续给予1年的低保救助。建档立卡户家庭成员中有卧床病残人员的,视其脱贫稳定情况,适当延长低保救助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三)加强标准衔接。按照省要求,结合我市财力状况适当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统计局)要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始终保持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动态变化后的国家扶贫标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政府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时,各县区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县区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区分对象类别,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动态核查,并及时将变化情况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办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要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已经在册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沟通,及时接收和掌握农村低保、建档立卡户对象中残疾人名单。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重要性、紧迫性,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依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2017年4月底前,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工作会商,协同推进衔接工作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资金统筹。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及市以上财政部门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市分配各县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资金利用率高、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区倾斜。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提高工作能力。各县区要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按照乡镇政府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人配齐配强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及时补充基层低保专职工作人员,保持基层低保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强化监督问责。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作为评价一个地区低保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因素。加大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查。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工作约束力和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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