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7-12-05 浏览量:20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关于规范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有关要求的函》(辽国土资函〔2017〕149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申请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全市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水源地保护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遗迹等绝大部分由县区属地化管理的现状,为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请示中涉及到各类保护区核实工作的,原则上由各县区政府直接出具有效力的核实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组卷上报时可直接报送县区政府核实证明材料。

二、申报建设用地涉及到各类保护区核实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其中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地质公园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区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水利和环保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遗迹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文化部门负责。

三、针对申报建设用地涉及到市文广新局核实保护区相关证明材料事宜,阜蒙县政府、彰武县政府可直接出具有效力的核实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文广新局备案,有重大考古发现逐级上报),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的核实证明材料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出具。

四、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针对上述证明文件,抓紧研究开展区域评估和证明,凡是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落户项目不再逐一出具证明材料。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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