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12-05 浏览量:20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7〕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关于规范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有关要求的函》(辽国土资函〔2017〕149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申请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全市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水源地保护区、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遗迹等绝大部分由县区属地化管理的现状,为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请示中涉及到各类保护区核实工作的,原则上由各县区政府直接出具有效力的核实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组卷上报时可直接报送县区政府核实证明材料。
二、申报建设用地涉及到各类保护区核实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其中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地质公园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区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水利和环保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遗迹方面的相关核实工作由文化部门负责。
三、针对申报建设用地涉及到市文广新局核实保护区相关证明材料事宜,阜蒙县政府、彰武县政府可直接出具有效力的核实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文广新局备案,有重大考古发现逐级上报),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的核实证明材料由市文广新局负责出具。
四、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针对上述证明文件,抓紧研究开展区域评估和证明,凡是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落户项目不再逐一出具证明材料。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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