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实行行政复议审理进程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7-10-17 浏览量:21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依法发〔2017〕2号)关于“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结果‘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按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41号)工作安排,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水平,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和实行行政复议审理进程网上公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单位办理的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进程一律公开。

二、公开方式和时限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动态管理、高效便民为原则。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进程查询专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号、案件名称、办理状态等信息予以公开。行政复议机关要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告知其可以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查询行政复议审理进程。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行政复议案件案号、案件名称在查询专栏登记,同时在办理状态中注明“不予受理”或“在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应当在《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在办理状态中注明“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审理,并在《行政复议案件恢复审理通知书》作出后,立即在办理状态中注明“在审”。

行政复议机关在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于《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之日,在办理状态中注明审理结果。

三、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审理进程网上公开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职责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要高度重视,确定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进程网上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办(法制办、金融发展局)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审理进程网上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价,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关于推行行政复议审理进程网上公开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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