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一般性工作岗位实行劳务派遣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7-10-17 浏览量:35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一般性工作岗位实行劳务派遣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一般性工作岗位

实行劳务派遣试点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直部分事业单位一般性工作岗位实行劳务派遣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精简效能、优化配置的原则。

(四)坚持用工方式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为满足事业单位对窗口服务、一般性技术服务等岗位的实际需求,将适用于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的部分事业单位纳入试点,实行动态管理。

三、试点单位

市社会福利院、市社会养老院、市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设施建设维护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市体育中心、市园林管理处、市城市粪肥管理站、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海州清运站、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太平清运站、市广播电视微波中继站。

原按照《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用工管理的通知》(阜编办发〔2011〕71号)执行的市儿童福利院、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用工程序

(一)用工额度申请。上述试点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市编委办提出用工招聘申请(包括招聘具体理由、依据、用工数额、用工时间以及具体用工岗位等)。

(二)用工额度审批。市编委办对拟用工单位进行情况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提请市编委会审定或市编委主要领导审定,审定后由市编委办开具《市直事业单位一般性工作岗位用工额度审批通知单》。

(三)办理手续。用工单位根据《市直事业单位一般性工作岗位用工额度审批通知单》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商,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合法手续,且具有一定信誉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持《市直事业单位一般性工作岗位用工额度审批通知单》和《劳务派遣协议》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五、经费拨付

市财政局负责将经费核拨给用工单位,经费包括用工薪金、保险费、劳务管理费三项。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三项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同时监督用工薪金的发放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劳务管理费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后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投保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市编委办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重新核定上述试点单位管理人员编制,现有在编人员实行只出不进政策,编制退一减一,以后不再新增。

(二)列入试点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允许自行与雇用人员直接签订用工协议。

  (三)未经批准其他单位自行招录的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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