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8-18 浏览量:42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7〕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2号)及《关于转发〈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辽审改办发〔201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取消(4项)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2项)。
1.取消《清单》中第3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2.取消《清单》中第4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二)市水利局(1项)。
取消《清单》中第36项“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凌河流域除外)”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三)市质监局(1项)。
取消《清单》中第5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
二、新增(5项)
(一)市教育局(1项)。
新增“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所需的1项中介服务事项“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资产来源及数额的有效证明”。
(二)市环保局(1项)。
新增“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所需的1项中介服务事项“监测报告”。
备注:仅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时提供。
(三)市交通局(1项)。
新增“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客运道路运输许可和车辆营运证的核发”3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的1项中介服务事项“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有效证明”。
备注:“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仅在申请“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需要提供。
(四)市商务局(1项)。
新增“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所需的1项中介服务事项“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
(五)市住房公积金(1项)。
新增“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所需的1项中介服务事项“住房贷款房产评估”。
三、修改(9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清单》中第1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备注”一栏修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估、评审”。
设定依据修改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③《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二)市国土资源局(5项)。
1.《清单》中第20项“采矿权登记”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其余不变。
“备注”一栏修改为:①其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闭坑地质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国土资源审批部门保留技术评估、评审。②其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国土资源审批部门保留方案审查。
设定依据修改为: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②《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④《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⑤《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⑧《关于做好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13号)。
2.《清单》中第2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修改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XX地块宗地图”。
设定依据修改为: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④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
3.《清单》中第22项,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中介服务事项不变。
4.《清单》中第23项“3公顷以上临时用地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土地复垦方案”修改为“土地复垦方案、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备注”一栏修改为:其中“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国土资源审批部门保留方案审查。
设定依据修改为:①《土地复垦条例》;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③《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④《关于做好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13号);⑤《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45号);⑦《关于启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52号)。
5.《清单》中第27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
“备注”一栏修改为: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国土资源审批部门保留方案审查。
设定依据修改为: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②《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④《关于做好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6〕13号)。
(三)市林业局(2项)。
1.《清单》中第1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备注”一栏修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清单》中第42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备注”一栏修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局(1项)。
《清单》中第62项“高危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为“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
“备注”一栏修改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设定依据修改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四、合并(30项)
(一)市公安局(3项)。
1.将《清单》中第7项“A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与第8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政许可”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安全评估”合并为1项。
2.将《清单》中第10项“申领增加准驾车”与第11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出具身体条件证明”合并为1项。
3.将《清单》中第12项“机动车注册登记”与第13项“机动车年度检验”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并为1项。
(二)市民政局(4项)。
将《清单》中第14项“全市性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与第15项“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第16项“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验资报告”和“离任审计报告”合并为2项。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将《清单》中第19项“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验资证明”合并到第18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中。
(四)市国土资源局(4项)。
1.将《清单》中第22项“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并到第2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XX地块宗地图”中。
2.将《清单》中第24项“1公顷以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审批”和第25项“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合并到第23项“3公顷以上临时用地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土地复垦方案、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中。
3.将《清单》中第27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到第20项“采矿权登记”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储量年度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中。
(五)市水利局(2项)。
1.将《清单》中第32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与第33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合并为1项。
2.将《清单》中第35项“护堤护岸林采伐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合并到第32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中。
(六)市林业局(1项)。
将《清单》中第41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与第42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地现状调查表)”合并为1项。
(七)市商务局(2项)。
将《清单》中第44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与第45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验资证明”和“审计报告”合并为2项。
(八)市卫生计生委(1项)。
将《清单》中第47项“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与第48项“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合并为1项。
(九)市质监局(1项)。
将《清单》中第52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与第53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人造板、电力整流器、橡胶制品、助力车、汽车制动液、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摩托车乘员头盔、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耐火材料、泵、电线电缆、化肥、电热毯、输水管、防水卷材)”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并为1项。
(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3项)。
1.将《清单》中第54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与第55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和第56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安全评价”合并为1项。
2.将《清单》中第59项“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合并到第62项“高危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中。
(十一)市人防办(4项)。
将《清单》中第65项“修建防空地下室、缴纳易地建设费审批(不含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第66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证核发(不含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第67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证核发(不含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第68项“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许可”和第69项“拆除、改造人防工程。迁移防空警报审批”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并为1项。
(十二)原市凌河局(4项)。
1.将《清单》中第76项,行政审批事项“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到第41项,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中,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合并。
2.将《清单》中第77项,行政审批事项“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合并到第39项,行政审批事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中,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合并。
3.将《清单》中第72项“在凌河保护区内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与第73项“保护区范围内河道疏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除外)”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并为1项,同时将此2项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涉及的1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至市水利局。
4.将《清单》中第74项“在凌河保护区内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与第75项“保护区范围内河道疏浚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除外)”共同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合并为1项,同时将此2项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涉及的1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至市水利局。
《清单》调整后,各县区要相应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阜新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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