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7-08-18 浏览量:34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水利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市直部门对应行政职权事项名称为“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毁许可〔凌河流域除外〕”)。

2.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我市对应名称“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施工竣工验收〔凌河流域除外〕”)

3.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省属水库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下放至彰武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3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

(四)增加的职责。

1.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2.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合并到我市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中)。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2.加强江河湖库管理与保护,强化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

(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

2.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

3.河道(含水库)采砂许可。

4.护堤林、护岸林砍伐审核。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6.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7.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8.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9.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0.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水管理、水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水利、水产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水利工作、水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区域内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制度;发布水资源信息、全市水资源公报;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量、水质。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水产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辖县区间的水事和水产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七)承担全市水利、水产资金和水利、水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水产价格和收费的建议;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编制、审查全市水利基建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监督国家、省和市有关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组织指导本市境内河流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河道生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江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保护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排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性的水利、水产科技、教育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水产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机要、督办、档案、宣传、办公自动化管理、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承办市局会议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局干部的培训;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和工会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规划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市属水利基建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市水利部门预算;负责水利、水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规划;监督实施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水利涉外事务;承办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拟订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大河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承担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水库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农村水利科。

研究拟订全市农村水利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农村供排水、牧区水利、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村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

(四)水政科(行政审批科)。

拟订全市水利、渔业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水行政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实施和指导水利、水产行政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地区间的水事、水产纠纷;承办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系统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等宣传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职责是: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设施的水量。

(二)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

(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水利局按分工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水利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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