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8-10 浏览量:23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7〕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统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各县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严格审核,监控数据质量,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执法力度,防范统计数据弄虚作假。
2.加强统计宣传工作,对统计舆情进行监测。
3.加强统计创新调查,增加相关专业新经济统计创新调查。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财政、金融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组织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管理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任免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收集和整理外市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外市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管理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调查队的政务工作;负责人事、财务、文电、会务、职称、培训、机要、档案、老干部、工会、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信访、督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自动化、政府采购、公共节能、防灾减灾、社会综合治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保密、发行、工会、扶贫包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政策法规科)。
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节的咨询建议;负责搜集整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发布统计公报,印发统计年鉴、手册;核算全市及县区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组织国家、省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全市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全市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及调查方案;为地方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负责区域统计工作;承担投入产出调查和有关大型普查工作。
负责国家、省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检查和监督;组织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单位名录库;负责全市“四上”单位上报的初审工作;负责培训全市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制定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办法,受理、转办、督办统计违法行为举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计调查;负责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数据核定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城乡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工业能源统计科。
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利用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工业景气状况进行监测;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工业有关部门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工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工业统计分析。
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负责环境综合统计、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和治理、生态环境和环境投入等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部门的行业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商务统计科。
负责按国家、省统计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统计调查;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业务指导市(中、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市以下统计机构开展全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服务业统计综合工作,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服务业单位财务统计数据和服务业统计监测指标;组织实施信息化、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等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社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劳动工资统计、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对全市城镇化率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开展R&D资源清查和创新调查;开展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核算;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社会、科技和文化发展领域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农业统计科。
承担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农业增加值核算、县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对农村社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向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和信息;承担农村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承担农业产量调查和农业普查任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总统计师、总经济师职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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