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8-01 浏览量:26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7〕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畜牧兽医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下放至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兽药经营许可下放至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下放至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临时占用草原(35公顷以上,含本数)的审批下放至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7.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转为日常管理,按照法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的4项。
1.负责市高新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
3.负责市高新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4.负责市高新区执业兽医注册。
5.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
畜禽定点屠宰证许可审核。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畜禽定点屠宰、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畜牧行业、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畜禽定点屠宰、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组织实施对全市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三)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动物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负责全市种畜禽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八)拟订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监管及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县区畜牧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兽医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畜牧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计划;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计划、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畜牧产业发展科(统计监测预警中心)。
贯彻国家关于畜牧生产、草原和畜产品加工、种畜禽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全市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饲养;负责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工作;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拟订草原发展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草原权属确定和落实承包经营制工作;指导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等工作;拟订种畜禽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指导种畜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负责全市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地方畜禽良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进出口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畜禽粪便污水治理工作和生态畜业工作。
(三)动物防疫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
负责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及紧急处置工作;负责起草动物传染病和兽医公共卫生防治规划及措施,承担全市动物疫病预防和兽医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动物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卫生派出机构、兽医职业人员和兽医职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兽医行风建设工作。
(四)安全监督科(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拟订饲料、兽药和无公害动物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饲料、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兽药产品及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负责无公害动物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屠宰有关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畜牧兽医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畜牧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各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阜新市畜牧兽医局加挂阜新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
(二)与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畜牧兽医局按分工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食用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所属的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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