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7-25 浏览量:70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4.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备案。
5.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6.尾矿库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
7.外省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备案。
8.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0.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除煤矿外)。
1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备案。
1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15.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下放至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下放至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将非煤矿山企业、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确定公告(标准化证书三年到期后复评工作)下放至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4.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备案(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下放至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5.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加强对市直部门和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
2.强化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制度。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3.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6.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7.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8.高危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11.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审核(省发证)。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对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市直部门和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和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零售(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工作。
(五)负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一般、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评价(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丙)级资质认可和监督检查,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内环境保护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安全保密、督查督办和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要活动,组织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统筹组织协调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事项;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工矿商贸(煤矿除外)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地方规程、标准和相关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的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评价、非煤矿山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认可和认定,承担相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撤销、暂扣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信息发布;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除外),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参与并指导有关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
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石油勘探开采)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和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的无人看守道口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负责全市铁路道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铁路道口的改造和平交改立交工作,参与铁路道口一般、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铁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考核和统计科、应急救援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承担和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及有关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组织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指导监督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负责局绩效考核和实绩考核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对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市直部门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提出并下达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工矿商贸(煤矿除外)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一般、较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负责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发布,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一般、较大事故的组织、协调和查处,负责全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他相关工作。
(四)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督检查金属冶炼、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管理;承担市安委办其他相关工作。
(五)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行业协调科)。
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参与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铁路除外)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一般、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参与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他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总工程师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阜新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阜政发〔2015〕49号)明确的各部门职责,是其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地区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部分除外)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规范性文件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及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联合执法和日常随机巡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各负其责,做好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