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07-14 浏览量:37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7〕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阜新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阜新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2号),设立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阜新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下放的职责。
1.清真食品经营审批下放至县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2.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建设项目管理。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维稳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2.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
3.加强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
(四)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项目)。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审批。
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3.举办跨县、区宗教活动审批。
4.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协调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四)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领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扶贫攻坚、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六)参与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应急维稳等工作。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以及宗教界上层人士推荐工作,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承担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宣传、舆情应对、统计、文字综合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民族科(蒙古语言文字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负责联系民委委员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工作具体事宜;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的有关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包乡和扶贫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承办蒙古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等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发展,承担蒙古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协作协调,指导全市蒙古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起草民族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调参与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承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按有关规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本委行政审批工作。
(三)宗教科。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承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全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培训;保护宗教正常活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境外渗透,依法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负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费和改、扩建项目补助费;负责指导宗教团体联络办公室开展工作;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局长)职数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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