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7-07-12 浏览量:281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阜新市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调整阜新市部分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辽编发〔2016〕6号)精神,设立阜新市经济合作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由市经济合作局承担的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工作规划和对口支援资金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援助资金使用和援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对口支援工作职责划转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

原市外经贸局承担的招商和经济合作的职能划入市经济合作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招商引资及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及经济合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利用外资规划、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相关统计、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招商引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提供相关咨询和跟踪服务;负责合作项目的信息通报;研究国内外投资流向和动态;负责拟定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商品展销和展会工作规划,制定全市名优商品参加展会和年度展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动阜新特色商品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负责全市招商信息资源统一调配,收集和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建立项目信息源资料库及项目库,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招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负责协调项目在信息上报部门和落户县区中招商指标和财税收入上比例分成;负责对项目信息源资料库及项目库资源进行动态管理。

(四)健全完善招商引资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及相关项目建设;协调我市招商网络、渠道(包括招商顾问和联络员)的联络和管理;负责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市政府驻外机构和县区招商引资业务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调度各县区、市直部门与招商直接相关的工作;负责招商引资的政策解释、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市经济合作工作;负责全市与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辽西蒙东经济区联合体和九市一盟市长特派员工作;协调组织我市参加外省市的区域合作和经贸合作活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与境内外经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知名企业、行业协会、金融组织的联络与合作。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省市招商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域外投资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和驻外商会管理工作;负责同我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地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的联络和市政府聘请的经济顾问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合作局设置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档案、提案、保密、行政管理、接待工作;负责承办的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承担政府绩效考评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二)投资服务一科。

负责国内招商引资、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收集和发布国内招商引资信息,推介合作项目和合作伙伴;研究国内投资流向和动态;组织、协调我市国内招商网络、渠道(包括招商顾问和联络员)的联络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省、市在国内的招商引资活动。

(三)投资服务二科。

负责国外招商引资、一带一路建设和国外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收集和发布国外招商引资信息,推介合作项目和合作伙伴;研究国外投资流向和动态;组织、协调我市国外招商网络、渠道(包括招商顾问和联络员)的联络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省、市在国外的招商引资活动。

(四)投资服务三科。

负责全市引进国内资金统计、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在谈项目的推进、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落地项目进展情况的调度及对重点招商项目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企业参加国内会展工作,指导和推动我市名优产品拓展国内市场;负责全局文字综合及信息宣传工作;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省市招商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域外投资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和驻外商会管理工作;负责同我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地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的联络和市政府聘请的经济顾问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与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辽西蒙东经济区联合体和九市一盟市长特派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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