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17-05-19 浏览量:26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l.l 编制目的

l.2 编制依据

l.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职责

2.5 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2.6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7 应急工作组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l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2 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3.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建设

3.4 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4.3 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6.2 应急资金

6.3 应急物资

6.4 应急通信

6.5 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6.6 宣传与演练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l 总则

l.l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l.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级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救援效率。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旅游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阜新车务段、阜新供电公司、阜新军分区、阜新武警支队、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2)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3)根据地质灾害预警情况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启动和发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部署和组织相关部门并协调阜新军分区和阜新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5)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的审定和发布;

(6)指导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灾与处置工作。

2.3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2)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

(5)负责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起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和简报;

(6)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职责

分析灾害形成原因,判断灾害发展趋势,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和指挥联合行动提供决策咨询,为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政治素质好、熟悉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2.5 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6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等级,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重大地质灾害项目建设中央和省补助投资,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抢险救灾所需物资中本市具有生产能力的工业企业进行紧急生产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整治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学校师生、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负责灾后正常教学秩序的恢复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方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市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次生环境污染应急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市交通局:负责对干线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督促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旅游委: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对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气象信息,为灾害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业务,共同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阜新车务段:负责组织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铁路,恢复铁路运输。

阜新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电设备修复,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阜新军分区: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阜新武警支队: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通信保障。

2.7 应急工作组职责

2.7.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综合协调,保证应急工作有序开展。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通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2.7.2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阜新军分区;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卫生计生委、阜新武警支队。

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伤员抢救、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工作。

2.7.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受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所需的技术支持。

2.7.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成员单位:市交通局、阜新武警支队、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疏散灾害发生区内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7.5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地震局。

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类型、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由于次生灾害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

2.7.6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阜新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阜新分公司、中国移动阜新分公司、中国联通阜新分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组织调配,以及气象预报、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7.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根据灾害事件具体情况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负责组织现场新闻记者,按照权威信息进行报道。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详查、巡查的基础上,对发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隐患点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同时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专业监测;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 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专门的应急预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要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按照“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村屯、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应急反应能力。

3.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建设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完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任务,做到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装备到位。

3.4 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以地质灾害防治为主要内容的应急平台建设,通过网络、通信和图像接入等系统的整合与集成,实现与市、省、部互联互通。建成包括信息速报、分析评估、远程会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应急响应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反应及时、有序、高效。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速报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和知情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4.2.1 速报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速报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报省政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绝不允许超过国家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速报时限。

4.2.2 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3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好应急防治工作。

4.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区,由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灾害出现地的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3.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同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 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提交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

5.3 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 

按照“指挥灵便、社会参与、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原则,构建以市内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专业单位作为技术支撑,驻军部队、武警和公安、消防为主要力量,各系统、企业救助队伍为基本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方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2 应急资金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门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应急通信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信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理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6.5 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6 宣传与演练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应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相关程序依法执行。

6.8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应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8 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阜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