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日期: 2017-04-26 浏览量:12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6〕7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职权事项24项,其中,新增20项、取消1项、合并1项、部分管理权限下放1项、变更1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2项)
  增加2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检查(行政检查)。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下放县区1项。
  清真食品经营审批(该项为市民委原行政职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的部分内容)(行政许可)。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项)
  合并1项。
  将建筑业管理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与造价处的“工程建设标准及国家标准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合并为1项(行政检查)。
  四、市交通局(1项)
  取消1项。
  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价格结算员和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考试(其他行政权力)。
  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1项)
  变更1项。
  将原“美术品市场检查”变更为“艺术品市场检查” (行政检查)。
  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6项)
  增加16项。
  1.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2.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3.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4.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5.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6.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行政检查)。
  7.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8.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9.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采集、运输、储存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0.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1.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2.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3.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4.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行政检查)。
  15.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16.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项)
  增加1项。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检查(行政检查)。
  八、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1项)
  增加1项。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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