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工作规则》和《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日常事务性管理,规范引导基金正常运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4号)精神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6〕4号)、《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受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委托,代表阜新市人民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和日常事务性管理机构。管理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及业务运作,对引导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进度、增值服务、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引导基金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投资的基金投资于符合阜新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达到市政府政策目标,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受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管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各项管理规则,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按照管理委员会对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办法和程序,建立完善、规范的引导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负责编写引导基金年度投资发展报告,完成引导基金投资发展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公开征集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管理委员会指示要求,提出《公开征集引导基金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方案》。
(二)公开征集方案经批准后,以市发展改革委同意的公布方式和公布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对其完备性进行整理、审核、汇总、报备。
(四)对申报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和专项尽职调查,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五)协助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的基金方案及其管理机构的资质、绩效等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全过程的相关资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对初步确定的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收集异议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评审和公示结果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七)经市发展改革委报请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定引导基金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协助制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提出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标准,提出并审查候选人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组建专家库。
第六条 基金设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已确定投资的基金投资者及其管理机构具体商谈设立细节,以出资人代表名义签订《投资人协议书》和《基金章程》等法律文本,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投资人协议书》和《基金章程》等法律文本标准格式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在商务谈判中进行调整。
(二)管理中心向各基金管理机构派出协调观察员,具体落实引导基金出资前后的协调工作和后期服务与监督工作。派出的协调观察员须为管理中心正式工作人员。
(三)协调观察员负责协助基金投资者及其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将基金企业合法登记后的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的复印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管理中心在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总规模范围内,根据引导基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拟申请合作基金需出资情况,据实提出引导基金的预算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预算指标。
第八条 各基金企业应开立银行托管账户。根据授权和具体指示,由管理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与所有投资者共同选定的银行签订《银行托管协议》,对基金账户资金往来和账户管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不定期检查。基金企业各方投资者的原始出资应在完成验资后,转入该托管账户。管理中心派出协调观察员协助和督促投资基金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备案等项手续。
第九条 管理中心需在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其他投资者完成本期出资之后,再行出资。出资程序为:
(一)管理中心收到由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其他投资者出资凭证和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通知书后,由管理中心向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出的协调观察员依据相关文件和决议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无误。
(二)由管理中心法人代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三)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由管理中心法人代表指定管理中心引导基金专职会计人员,填写《引导基金支付凭证》。
(四)由专职会计人员在《引导基金支付凭证》上加盖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名章。
(五)由管理中心在《引导基金支付凭证》上加盖公章。
(六)由专职会计人员本人,持填写、盖章准确的《引导基金支付凭证》、其他投资者出资凭证、出资通知书原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七)市发展改革委业务管理科室拟定引导基金出资的书面请示,报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引导基金支付凭证》上加盖市发展改革委公章后,执行拨款程序。
(八)由专职会计人员本人持以上文件原件,亲赴引导基金托管银行,送交引导基金专管员。
(九)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专管员对相关文件审核无误后,执行托管银行拨款程序。有关资料在托管银行存档。
(十)专职会计人员持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拨款回单等资料向管理中心法人代表报告此次拨款过程。将全部资料原件在管理中心财务档案中存放,并记入引导基金财务账簿。
(十一)派出协调观察员将相关原件复印后,送市发展改革委存档,同时交由管理中心档案员记入引导基金档案,交由日志员记入引导基金日志。
(十二)管理中心内设专职档案管理员。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原始出资、注册登记、相关证照、拨款票据、投资决定、审计报告、领导批示等文件和有关照片,作为引导基金日常管理的重要档案,需完好保管三十年以上。
第十条 管理中心参与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投资者会议,依照《投资人协议书》和《基金章程》行使投资者职权。
(一)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在召开各类会议时,应按《投资人协议书》和《基金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载有时间、地点、审议内容的会议通知以及上会文件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协调观察员参会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意见、建议,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中介机构,形成“参会建议”。
(三)出席、列席相关会议的协调观察员在会议召开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以“会议简报”的形式,向管理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一条 观察基金投资决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管理机构在进行投资决策审议前,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书面通知管理中心派出协调观察员,同时提供与会议议案相关的辅助资料。
(二)管理中心派出协调观察员在列席会议之前,对此项目投资是否属于《投资人协议》和《基金章程》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等内容作出初步判断。
(三)协调观察员履行会前上报、研究程序,出席投资决策会议。
(四)当项目投资出现不符合《投资人协议》和《基金章程》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或违法违规情况时,由派出协调观察员依据《管理办法》,通知基金管理机构暂停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呈报管理中心,进而呈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当市发展改革委认为可以继续进行投资决策程序时,由派出协调观察员通知基金管理机构重新启动该项目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当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此项投资决策尚需深入研究时,由派出协调观察员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建议延期讨论此项投资决策。
(七)当市发展改革委认为该项目投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否决内容之一,不得继续进行投资决策时,由派出协调观察员向基金管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其他决策人转达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停止进行对该项目的投资决策。
(八)当基金管理机构未执行派出协调观察员转达的意见,坚持继续讨论、决策或实施该项目的投资时,管理中心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请示,由市发展改革委作出决定,依法依程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对此项目的投资行使最终否决权。
(九)派出协调观察员应及时将基金管理机构对行使否决权后的项目决策纠正及执行情况,向管理中心进而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并提出进一步的决策建议,依法依规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和要求,以保证基金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 协调观察员对基金投资账户进行监督,发现基金的托管账户资金出现异常变动时,应与基金企业法人代表沟通,与其托管银行核实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异动情况和相应的银行单据复印件报送管理中心,进而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按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执行下一步措施。
第十三条 基金报告事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中心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及时掌握基金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基金投资效果评价,对重大事项随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管理中心应不晚于每年度3月30日前将基金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转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管理中心在各基金审计报告、工作报告全部出具后的30日内,对上一年度引导基金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和投资效果报告进行汇总和评价,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引导基金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及完成进度情况。
(2)引导基金专项托管账户的管理情况。
(3)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4)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管理情况。
(5)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已投资项目的实际效果情况。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退出有关要求:
(一)在符合《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退出条件时,管理中心研究提出《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依照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投资人协议》、《基金章程》规定的程序,完成引导基金规范化退出。
(二)在引导基金终止时,管理中心作为出资人全程参与基金清算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财务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健全有关会计管理、监督制度。管理中心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工作经费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行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列支。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等由管理中心提出年度预算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报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列预算拨付,按市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并接受财政监督。
(二)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行中所需委托、投资的重要事务,经批准由管理中心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从预算经费中拨付相关费用。所需聘请的专家咨询费、审计费、会议费、杂费等从预算经费中支付。相关劳务或咨询报酬依法交纳或代扣税金。
(三)管理中心每年应就引导基金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作专门报告。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理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对引导基金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可以在《管理办法》限定范围内合理运用。
(二)闲置资金运用的方式、额度、期限等由管理中心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方案,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执行,并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报告资金运用情况,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在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施行。管理中心作为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履行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及运作的职责,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管理中心要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引导基金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合规运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专家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决策程序,根据《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评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受托事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管理委员会委托组建,由阜新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协助组织,开展日常工作,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内设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每次评审从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取9名以上专家作为评审委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其中,业内专家成员不得少于半数。
第七条 专家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理论研究或工作实践经历,熟悉股权投资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掌握了解股权投资的业务特点和技术。
(二)具有产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有参加产业投资项目分析、咨询、论证或评审工作经验。
(三)具有高级经济职称或长期从事经济理论研究的经历,熟悉阜新市经济和产业结构特点,掌握经济发展规律。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愿意参与项目评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接受评审工作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与申请人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引导基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申请投资方案、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一)管理中心提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专家评审会,负责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准备工作,并于评审会召开前两天将申报材料和基本情况调查表送评审专家。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依据规
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评审会议内容包括:拟申请基金管理团队介绍申请方案并进行答辩、与会专家分别评议、与会专家无记名投票。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专家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提交管理委员会。未符合通过要求的基金申请方案可修改后再次提请评审,评审仍未通过的,不得再提交评审。
(五)管理中心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在“中国阜新门户网站”、“阜新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和“阜新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六)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评审工作严肃对待,高度重视。
(二)评审过程公开透明,集体讨论。
(三)严格遵循程序,严把条件。
(四)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评审资料;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有关内容。
(五)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如无特殊说明,在
会议结束后由评审会议的组织者负责收回存档,其余无关材料
集中销毁。
(六)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审会议。
(七)及时发现和总结在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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