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落实省政府支持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落实省政府支持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有关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落实省政府支持中央企业

带动辽宁产品出口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4号)精神,发挥中央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带动我市地方产品扩大出口,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财政政策

(一)对中央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出口型贸易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由所在县区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并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资金15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二)中央企业在阜设立的子公司对全市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金融支持

(三)积极帮助支持中央企业在阜落户的子公司解决经营中流动资金需求问题,金融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各金融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

三、信保政策

(四)全面落实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子公司参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60%的保费补贴,保险融资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

四、开拓国际市场政策

(五)子公司及子公司带动我市企业参加省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当年前6个标准展位的(按金额高低排列)给予100%补助;超过上述展位数量及参加其他境外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五、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政策

(六)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政策,对子公司被省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开办费扶持;被省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给予 200 万元的运营费用支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达标企业向上争取有关资金。

六、通关、检验及税收政策

(七)积极协调属地海关及商检部门,落实关检互通合作协议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系列通关、检验优惠政策,优化贸易环境,促进地方扩大出口。

(八)积极帮助子公司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主动宣传各项减免税政策,协调税务部门加大退税力度,及时足额退税。

七、强化项目对接,完善跟踪服务

(九)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中央企业对接,要通过子公司加强中央企业与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地方工业支柱企业的深度融合,带动全市特色农产品及优质工业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份额。

(十)市经合局要加大与央企对接工作力度,力争引进落户企业,带动项目建设及产品出口,做好落户企业服务工作。

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