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1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精神,促进全市融资担保业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行业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助力我市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促进产业金融发展,撬动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及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产业行业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现我市全面转型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行业定位,坚持准公共产品属性,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扶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注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适应性和主动性,积极探索服务方式和业务品种创新。正确处理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既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也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规范促发展。
  (三)发展目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着力发展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等措施,重点培育3—5家具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形成政银担风险共担的可持续商业合作机制,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2020年末,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1.积极培育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市场化融资,力争组建由市政府主导或控股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新设、控股、参股与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撑行业快速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
  市、县区政府要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以现有基础好的、规模较大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增资扩股,做强做大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末,形成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1家,现有县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支持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空白的县区新设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
  2.积极探索设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有关工作,为我市农业尤其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责任部门: 市财政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
  (二)支持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创新发展、提升质量。

3.引导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发展。鼓励增资扩股,依法守规经营,重点培育1—2家全市龙头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实现担保业务放大5倍,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支持特色、优秀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通过重组等方式,带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政府信用,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提升承保能力。(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
  4.加强融资担保公司自身能力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实力和信誉。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做精做细专业领域,发挥“接地气”优势和“放大器”作用,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
  (三)完善再担保体系,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
  5.推进政策性再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基础好、规模大的担保机构与辽宁省政融担保中心合作,加入到全省再担保体系之中,带动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壮大。到2020年末,争取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
  (四)推动政银风险共担,实现可持续发展。
  6.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积极参与到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核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之中,完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机制,逐步形成风险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商业合作模式。(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阜新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
   7.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科学准入,深化银担合作;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不随意抽贷、断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要积极争取省行对我市的信贷政策倾斜力度,增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授信规模,与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开展风险共担的银担业务合作;阜新银行、市农村商业银行、县域农信社以及村镇银行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积极建立银担风险共担机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
  (五)创新担保业务,助推产业结构调整。
  8.鼓励业务创新。在坚持主业、稳健经营的基础上,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担保及对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集合债和集合票据提供增信服务,尝试开展与信托、租赁、基金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灵活创新反担保措施,扩大反担保抵(质)押范围,提高与银行差异化的服务水平;开展非融资性担保等多元化的增信服务。(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
   9.助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领域开展业务服务;积极服务各级政府重点支持的目标企业和产业集群,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反担保方式、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特色服务,为全市重点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科技企业增信。(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
  (六)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10.加强行业监管。依据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完善我市融资担保业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加强现场检查,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推动开展行业监管评级工作,依据评级结果,对全市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监管。对于依法合规经营且持续开展业务的机构,加强政策引导扶持,帮助其做强做大,营造奖优惩劣的行业发展氛围。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落实担保客户保证金银行托管制度,提升非现场监管质量。(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阜新银监分局)
  11.严守风险底线。各县区、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辖内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及时上报、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严防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理财等活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
  (七)加强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环境。
  12.加强政策支持。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结合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收费标准。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加快融资担保机构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追偿,协助做好债权保护和追偿,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监管部门将融资担保机构行政审批、行政奖惩等信用记录全部接入全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责任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
  13.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建立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持续强化执业培训,对违规人员进行信息公示和行业禁入,加强人员培训交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作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力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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