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阜政发〔201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我市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第541号令)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95号令)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如下: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森林防火区为全市范围内有林地边缘300米以内范围。森林高火险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军事设施、油库、弹药库等重要危险源、市级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及林区周边300米以内范围。各县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前或顺延防火期,细化本地森林防火区域。
  二、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我市林区多处于丘陵地域,地形复杂,村山相连,人林交杂,林区人口流动数量较大,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频繁,森林火灾易发多发。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细化防控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投入重兵快速扑救,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坚决把森林火灾发生几率和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三、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检查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政府要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切实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对责任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力度。要建立健全“一级督促一级、一级检查一级”的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切实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到实处。对火灾频发或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火情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导致重大损失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及时清除重点林区林边、村边、路边、坟边、重要设施和重要危险源周边的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要严格管理野外火源,从严查处在林区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林缘300米范围内的耕地内进行农事用火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全面加大巡查管护力度,落实护林员巡山管护责任。在重要时间节点,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要增人、设卡、增加巡查密度。各乡镇、村、组(街道、社区)要分片包保、分片负责,严禁一切火种入山。各级林业、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配合,适时组织开展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命令规定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机制
  面对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各级政府要有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健全森林火情、火灾分级响应机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阜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充分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要按照预案要求快速反应,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保障到位、扑火人员到位,力争“打早、打小、打了”。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发生火情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员要按照“快速反应、科学指挥、重兵扑救”的原则,快速对火场实行有效控制,并根据火场情况随时调整扑救方案,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强装备和后勤保障,要制定扑火队伍跨行政区扑火补偿办法,不断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要加快推进森林航空消防业务建设。
  六、强化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播放森林火灾典型案件、发布公益广告及预警信息,以及广泛宣传“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等,教育、引导和发动群众,了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扑火知识,提高全民森林防火、爱林护林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及紧急避险能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高火险区域、时段的公告和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命令。
七、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信息上报制度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和信息报告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卫星热点零报告和火情信息归口逐级上报制度,按照《阜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准确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保证随时到位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保证随时赴火场一线指挥扑火救灾。对瞒报、迟报、谎报森林火灾和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带班领导的责任。
  本命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14日印发的《阜新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同时废止。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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