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阜新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在活力的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激发大众创业的热情
(一)深入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照一码”登记,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将公安部门企业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直接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进一步压缩营业执照办理时限,由8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个标准、依法核准、一窗发照”的登记管理制度。(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工负责)
(二)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将1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同时,按照《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28号)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在市工商局网站公开《工商登记前置
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实施目录动态管理。向申请人发送《“先照后证”改革提示单》,告知取得工商登记后还需依法到有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人在取得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工商局负责)
(三)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根据将出台的《辽宁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其办理退出市场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四)进一步放宽工商注册登记管制。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阜新市工商局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阜工商发〔2015〕36号)要求,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支持众创空间企业发展。对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内的小微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允许企业名称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XX”或“利用互联网提供XX服务”,支持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发展。(市工商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将“一照多址”经营场
所备案适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域扩大到市域范围。(市工商局负责)
(六)开展创业辅导活动。发挥个私协会的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大创业辅导力度,提升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在高校、街道、乡镇建立创业辅导站,聘请创业辅导员,为创办小微企业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提供全方位的辅导服务。依托就业安置基地、就业培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搭建创业交流平台,提供创业训练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为产业园区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上门服务,业务指导、集中办理营业执照等多项举措,方便小微企业准入。(市工商局负责)
(七)开展创业跟踪服务。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创业跟踪服务活动。各县区每年至少确定20户新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其提供不短于一年的创业跟踪服务,深入了解其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帮扶企业度过初创风险期。(市工商局负责)
(八)开展用工营销融资服务。通过组织开展用工招聘会和举办产品展销、经贸洽谈交流等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用工难题,帮助拓宽市场营销渠道,提升市场活跃度。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动产抵押融资以及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 融资,积极搭建工商服务、银企牵手、商标质押、合作共赢的快速融资渠道,帮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市工商局负责)
(九)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库。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为小微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提供便捷信息服务。(市工商局负责)
(十)营造大众创业宽松发展环境。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和涉企服务零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切实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畅通小微企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打假维权活动,加强对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行政指导。市工商局以多种形式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并帮助建立消费维权服务联络站。除依法抽查外,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对需要抽查的小微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公用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干预小微企业参与竞争、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
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增强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十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全面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批类别。做好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市编委办负责)
(十二)进一步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时公布我市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管理,进一步简化、整合我市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情况及要求,落实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三)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落实和承接好省环保厅下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环发〔2015〕37号)要求,梳理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制定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目录,将除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目录外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辅导县区级环保部门完成环评审批权限承接。(市环保局负责)
(十四)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落实《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5〕59号)有关要求,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要进行全面清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工作。同时,规范收费,编制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加强监管。(市编委办牵头负责)
(十六)积极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深化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金融试点工作。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依托,为挂牌企业提供融资、咨询、中介等服务。探索金融支持科技产业发展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机构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增值服务,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市场培育,推动产业经济结构升级
(十七)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各级政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创造便捷准入条件,实施税费减免、社保优待、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转型重点、“培育库”和跟踪回访、绩效考评等制度。(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八)推动中介组织加快发展。摸清现有市场中介组织底数,依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运行、服务和收费工作,治理突出问题。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制度,实现政企脱钩,引导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法制健全、监管科学的市场中介体系,中介服务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九)推进创业基地建设。紧紧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依托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专业化市场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培育各种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力争到2017年,市及县区均培育一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形成市及县区联动机制,将创业孵化基地覆盖全市。帮助培育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宽带接入费用、创业服务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方面积极向省中小企业局争取补助资金。(市经信委牵头负责)
(二十)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加强PPP政策指导和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PPP项目库,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落实《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辽财企发〔2015〕130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倍数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扶持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一)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根据国家、省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时公布我市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尽快实现厘清政府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实行信息统一公示、实施信用约束惩戒,强化社会监督。(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建立政府部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精神,建立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全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制度,明确具体实施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流程、工作机制。(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明确具体实施范围、惩戒措施、工作机制。对未依法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统一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过发布公告、入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加大年报宣传工作力度。在各注册登记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高年报服务水平。将企业年报率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六)组织开展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照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按照不低于3%比例的市场主体公示数,组织开展全市年报不定向抽查,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市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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