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03-20 浏览量:32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部门支持阜新经济转型升级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金融部门支持阜新经济转型升级
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新常态下金融部门支持阜新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现就金融部门支持阜新经济转型升级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抢抓机遇,主动作为,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
全市金融部门要加强把握经济发展脉搏以及资金融通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努力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分析经济新常态下阜新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主动调整工作思路和信贷投放重点,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发展新的部署。
(二)牢牢抓住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阜新建设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机遇,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倾斜及资金支持,力争把各种机遇转化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
二、贯彻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以优化信贷结构助推转方式调结构
全市金融部门要深刻领会稳健货币政策内涵,紧紧围绕经济转型振兴总体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一)按照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协调配合以及“总量平衡,定向调控”政策要求,以“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为工作抓手,科学制订全年信贷投放计划,力争实现“全年新增贷款70亿元”的总体目标。
(二)通过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将更多的信贷资金配置到我市产业集群、现代商业集聚区、沈阜200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带、基础设施和城镇化建设等重点环节和特色领域。
三、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保证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今年我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找准切入点,抓好大型重点项目的储备、营销工作。
(一)密切关注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进展情况,推动各自上级行与我市开展战略合作,对符合政策导向和信贷条件的项目,适时开展辅导,帮助项目企业完善相关手续、满足贷款条件,确保新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一季度末,各银行要确定今年支持项目建设的重点,并制定支持方案与措施,同时,明确责任人,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二)继续跟踪在建、续建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好信贷资金与项目企业对接,保持贷款支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竣工项目采取多种支持方式,使项目尽早达产达效。
四、持续加大创新工作力度,提升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抵押物范围,继续简化审批环节,提升创新层次,提高创新效率。
(一)鼓励开展股权、动产、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抵押等贷款业务,推动金融仓储、供应链融资、小企业网络融资等特色产品创新。
(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多角度满足企业融资、结算、理财等多方面需求。
(三)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原则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以沈阜200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带建设为重点,贯彻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精神。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选择一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联系对象,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五)加大“政银保”合作涉农贷款的发放力度,逐步增加贷款承办行、扩大业务覆盖面。
(六)创新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财产权流转抵押、林权抵押贷款等多种类的信贷产品,最大限度满足“三农”发展资金需求。今年要重点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和拓面工作,提高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可获得性。
(七)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同时,杜绝不合理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融资贵问题。
(八)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和贷款时间承诺,对全面授信且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应随到随批、一次抵押、规定限额、随还随用;尝试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评价反馈体系,随时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意见,不断完善银行授权、授信制度。
五、坚持“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要求,促进房地产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和房地产信贷结构调整。
(一)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采取在建房部分产权抵押、票据贴现、第三方担保或通过建安关联企业担保或直接发放贷款的形式,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房;人民银行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分批选择资质良好、诚实守信、资金缺口较小且通过少量信贷支持能够达到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分层次化解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
(二)大力开展住房按揭贷款,优先支持首套、中小户型住房消费,实行合理的首付比例,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有序释放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销售。
(三)结合阜新房地产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商品房销售相结合,依据政策要求,选择相应的支持主体,确定支持方式。
六、强化外汇管理服务功能,推动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和服务水平,创新涉外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运用外汇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做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的前期准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需要,办理资本金意愿结汇。
(二)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大对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七、贯彻落实好国发〔2014〕28号、阜新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导向作用
全市金融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出台振兴东北相关举措以及我市创建的全国扶贫改革试验区的重要性,结合金融政策新措施,积极参与到我市金融市场建设和支持经济发展中。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扩充资金来源渠道,千方百计增加存款,争取上级行和跨地区同业资金,增加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人民银行将继续向上级行申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以及合意贷款额度,争取扩大定向降准享受范围。2015年,中心支行拟投放支农再贷款3亿元,向分行申请再贴现限额6.5亿元,并依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常备借贷便利,继续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结合金融机构帮扶万户小微企业创业工程,着力选取一批有发展潜力、有竞争优势的中小微企业列为重点扶持对象,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银行机构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尽早授信;对于暂时不能满足贷款条件的企业,银行机构可派驻融资顾问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完善自身财务状况,使其尽快满足贷款条件。
(三)深入开展银行机构对口帮扶各县区工作,增强各银行机构、企业之间1对1帮扶的指导性,确保签约项目全部“落地”;充分发挥下派挂职人员参谋、协调与服务作用,广泛协调、积极争取,为县区政府及企业普及金融知识、推介金融产品和提供融资服务便利。
(四)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手段补充资本金,提高经营实力;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取得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引导阜新银行逐步发展为银行间债券市场B类主承销商,完善其市场功能,为拓展阜新企业融资渠道奠定基础。
(五)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的金融服务工作,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六)加快企业上市进度,邀请沈阳分行、证券行业专家,为我市优质企业进行直接融资辅导;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优化投融资结构,争取在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上取得突破。
(七)丰富和开发适合本地特色的保险品种,重点开发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等领域的农业保险品种;尝试开展“银保”合作,为符合保险条件的信贷业务提供保险担保。
(八)推动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企业之间的担保风险共担机制, 扩大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支持范围和力度。
八、不断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全市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金融招商”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自身资产质量以及流动性变化情况,增强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
(一)争取广发银行、浦发银行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在阜新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金融机构业务准入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推动县域金融机构体系建设与完善。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帮助两县农村信用社调整资产结构、改善和提升资产质量,增强服务功能,提升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打好基础。
(三)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常态化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形成金融风险防控合力。
九、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全市金融部门要通过加大信用宣传力度,完善支付结算体系,促进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一)推进征信系统建设,依托已开展的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的带动效应,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地区企业、城市企业的信用示范户的评选工作,扩大征信产品使用范围。
(二)以支付体系建设为切入点,积极推动我市融入沈阳经济区,鼓励地区金融机构加强与省内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金融一体化建设。
(三)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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