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0-31 浏览量:35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切实维护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交通安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道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养护与管理的总体目标
建立与城市道路管理客观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依“规”管理;强化管理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业务素质好、管理能力强的管理队伍;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二、城市道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
1.在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城市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由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与管理。
2.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道路,由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负责养护与管理。
3.市级以上政府投资、相关部门建设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与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签订移交管理协议,按协议约定进行接收和管理。
4.城市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与管理。
5.临街商户自行铺设的人行步道,应交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管理。
6.集贸市场停车占用道路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交警支队、市住建委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其他临时占道的,由市住建委审批,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7.城市道路开设路口的,必须经市交警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审核,市住建委审批,方可开设。
8.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由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市交警部门审核,市住建委审批。
9.城市桥涵应设置载重限制标志,禁止超限车辆通行,由市交警部门负责管理。
10.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改造旧城区前,要与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共同制定周边街巷路保护和修复办法,并在旧城区改造后接续做好道路修复工作。
11.载重车辆在人行步道上通行或停放致使人行道道板毁坏的,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取得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2.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监督挖掘道路的单位,按批准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将回填土层夯实,及时清理余土废料,并由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进行预验收。挖掘道路回填经过一个夏季后,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13.经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市交警部门批准履带车和特殊超限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主应与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签订协议,致使路面及其他设施损坏的,车主应按约定予以修复或赔偿。
14.临街单位、商户自行铺装的人行步道,其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应经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审查。人行步道铺装竣工后,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城市道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制度
1.建立市城市道路养护与管理的巡查制度。成立市城市道路设施巡查队伍,配备履行该职责必需的设备、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破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2.建立城市道路设施责任保险制度。市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易损和易危及行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城市道路设施办理市政公用设施责任险。
3.建立健全市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工程和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与市城市道路相连接的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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