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1-11-01 浏览量:15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深化农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和我市转型振兴,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着力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努力提高社有经济和合作企业实力,加快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使供销社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进而推进统筹城乡发展。

(二)目标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明确县、区供销合作社职能定位,将其建设成为农服务的中坚力量,将基层社建设成为农服务的区域中心,将社有企业及合作企业建设成为农服务的行业龙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结合的农村服务新体系,成为活跃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

二、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的传统优势及主渠道作用,积极培育跨区域的农资企业集团,以县、区供销社农资公司为龙头,以乡镇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基础,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经营实体,以直销店、连锁店、村屯店为销售终端,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覆盖全市的农资经营服务放心店。办好庄稼医院,积极开展测土施肥等农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煤炭等多种商品经营。建立和完善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淡季储备制度,逐年增加淡季储量和财政贴息规模,做好化肥储存和供应工作,保障化肥市场稳定。

(四)加快发展日用品现代经营网络及烟花爆竹连锁销售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经营网点设施,培育发展日用品连锁骨干企业,重点加强县级日用品配送中心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连锁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或农家店的日用品现代经营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发挥依法从事家电、图书、药品、通讯器材、烟草、烟花爆竹、食盐等商品经营,积极参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农村市场开拓工作,为农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农民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消费质量、消费价格和消费服务。巩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改造提升经营网络,进一步完善采购、配送、零售一体化运营模式,确保安全经营。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购销配送网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巩固改造现有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提升功能,增强辐射带动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一批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批发和进出口业务,建设农产品仓储物流运输等配套设施,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为农产品销售开设窗口,设立专销店,实现生产—加工—销售对接。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举办农产品展销会、建立农产品展销中心,组织展销推介活动,培育农产品品牌。支持供销社建设大宗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形成产地储藏、反季节销售的现代物流业营销模式。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市、县区建设集回收、加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市场,并作为我市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资金扶持、市场整合上予以优先安排。加快村镇、社区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的配套建设,逐步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广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的“三进”活动,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网点的作用,搞好农村废旧物资回收,促进村容村貌改善,净化农村环境。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七)加强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一批“资产紧密型”、“产加销一体型”、“农商(超)对接型”专业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并承担部分政府项目建设任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合作社予以适当表彰。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的各种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积极探索兴办资金互助、信贷担保、土地流转等专业合作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创建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或联合社,并切实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开展合作社日主题宣传活动。

(八)推进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积极为农民提供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政务代办、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物业管理等综合服务。各级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要给予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积极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为农民提供有效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生产,努力搞好科技示范和实用技术推广服务。

(九)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建各类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赋予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果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其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增强供销合作社在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行业网络体系建设上的作用。行业协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可收取相应费用。

(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为重点对象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年度培训计划纳入市、县两级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培训规划和市发展改革、人社、扶贫、教育、财政等部门培训工程项目扶持计划范围,在培训经费上给予补助。

四、大力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

(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县、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机构和核定人员编制,明确供销社职能和任务。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供销社管理和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订对县、区供销社的考核办法。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建设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保持供销合作社完整的组织体系。

(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挑选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干部担任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县、区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的选拔和确定要同时征求市供销合作社意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将供销合作社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到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努力改善基层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三)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职能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教育、培训职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要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指导推进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引领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县区政府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县区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评优工作。

(十四)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要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完整性,在市供销合作社和有条件的县级社机关增设资产管理部门;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十五)支持社有企业做强做大。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股权结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监管体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履行好股东职能,加强股权管理。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社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倾斜和优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要向开展相关工作的社有企业倾斜。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使用“供销社”字样,在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登记费。

(十六)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问题,对2004年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妥善处置社员股金。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所属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企业职工,经由本人申请,以企业失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个人全额缴齐,统筹部分待企业资产变现后予以补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其参保问题。市国土资源、房产、规划、住建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房屋、土地权证补办工作,于2011年底前彻底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为农服务建设。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积极创造条件,赋予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形成具体扶持方案,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八)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和其他工作。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作为对县区政府的考核内容之一。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网工程”的支持力度。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及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专业合作社、社区服务中心等项目,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农委、科技、卫生、文广新、教育、住建、国土资源、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在项目申报、立项、用地、审核、备案、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组织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展销会。

(十九)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型合作组织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保险合作社、土地流转合作社试点工作,支持市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社有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兴办村镇银行和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全市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促进农业保险的新机制。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办理贷款。

(二十)支持发挥农资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化肥商品储备制度,优先安排供销社农资骨干企业为储备主体,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市级化肥储备主体和储备品种、数量由市供销合作社提出方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测土施肥等农化服务。

 

 

 

阜新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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