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1-29 浏览量:248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并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的规定,我市市直和大部分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津贴补贴已经按照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予以规范,没有按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规范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先行按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规范后,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
(二)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办发〔2008〕133号、辽政办发〔2009〕90号文件要求发放的津贴补贴,在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同时一律取消。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正式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汇总后,由本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划拨到校,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本年度内发生工作人员调动、职务变动、退休、病故等情况时,到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增减手续。
(四)各义务教育学校应于每年1月份填写《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审批表》、《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人员名单》各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教育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六)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每个工作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70%核定,发给工作人员本人。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每个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贴补贴的30%核定给教育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划拨给所属学校,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工作条件等因素,各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分设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考核津贴、年终奖励津贴。其中,班主任津贴标准应在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可考虑单独设立农村学校教师津贴。
年终奖励性津贴,系指义务教育学校每个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部分,该部分津贴按照年终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单独发放,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及年度考核无结果的人员,不发放年终奖励性津贴。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与监督。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分配方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六)校长(含学校班子成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范后津贴补贴的70%核定并发给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并要合理控制幅度。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教育部门要统筹平衡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班主任津贴标准。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在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前已经 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绩效工资政策,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比照当地离退休公务员标准确定和发放生活补贴。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退休时,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从退休下月起按本地区同职务、同条件退休人员的相关政策办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政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对于国家和省的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具体发放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标准可直接划入个人账户,随工资当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拨给学校,学校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和具体的分配方案按月、季、半年或年度发给职工个人。
七、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区)要将批准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每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向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报告。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
阜新市人事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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