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7-09 浏览量:42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已修订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发态势。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情流感在21日内,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
(6)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1.3.4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爆发流行。
1.4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的畜牧生产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区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区)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理,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在扑灭疫情工作中,要依靠法制、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及时控制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动物;加强监测,发现疑似带毒病媒生物和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有市畜牧兽医局、阜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局、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市农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阜新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市农业银行、阜新火车站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对阜新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阜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交通工具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治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国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及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生产的组织协调和调运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治疫情扩散。
市武警支队:负责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人员隔离、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市外事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情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研究,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监察局:负责督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予以查处。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的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服务业委: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应急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扑杀、销毁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时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农委:负责灾区灾后农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阜新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协调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力量,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阜新火车站: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各县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可参照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指导和帮助各县区应对其它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2.3专家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
2.4.2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2.4.3应急预备队: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监测
市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对养殖或野生动物的常规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出口动物、动物产品的疫情监测情况,应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县级以上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疫病研究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局。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组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送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国家公布疫情后,省、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县区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县级以上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时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公安、铁路、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市畜牧兽医局及时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令通报各县区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4.3其它措施
4.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提供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提供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4.3.2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须及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已经发病群众的救治工作。
4.3.3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4.3.4疫区治安管理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III级)由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IV级)由县级响应。
4.4.1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就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作出应急处理响应后,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省政府和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4.4.2.1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疫区、发出封锁令;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强制封锁、强制扑杀等应急处置措施;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4.2.2省畜牧兽医局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急人员到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隔离、消毒、紧急免疫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经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
4.4.2.3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3突发较大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4.4.3.1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制定的预案和国家的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4.3.2市、县政府畜牧兽医局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隔离、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省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3.3省畜牧兽医局应急响应
省畜牧兽医局接到突发较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省内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4.4突发一般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畜牧兽医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畜牧兽医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省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经省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农业部报告。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报请县(市、区)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捐赠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财政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特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畜牧兽医工作电子网络,以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畜牧兽医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市、县、乡、村畜牧兽医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应急预备队成员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运输保障。必要时可对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免收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采样设备;(3)兽用生物制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讯工具;(8)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2.7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县级政府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处的要求,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在县级预案中做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做好检测技术等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的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与配合。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下,每个财政年度,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禽场(户)、村(屯)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等;
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顺延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的具体承担疫情控制和扑灭任务的专业疫情处置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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