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7-29 浏览量:31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阜新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阜新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1号),设立阜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阜新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县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民族成份审批职责。
2.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信息化建设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管理的职责。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进行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组织起草地方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宗教和睦和谐。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地区重大庆典活动。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七)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机关文电、综合、政务公开、机要、档案、保密、人事、老干部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物品管理和车辆管理;做好机关行政后勤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民族经济科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负责联系民委委员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工作具体事宜;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针、政策、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的有关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工作。
(三)宗教科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承办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全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培训;保护宗教正常活动,依法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文教科(蒙语办)
提出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承办蒙古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等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承担蒙古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协作工作,指导全市蒙古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科)
组织起草地方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调参与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承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按有关规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局长)职数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的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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