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阜政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取消和移交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移交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阜新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x


 


阜新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