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12 浏览量:20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贾晶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阜新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市居民养犬数量逐年增长。自2015年《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市在养犬管理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但在日常管理中仍面临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执法依据不够充分、管理措施不够系统等问题。与此同时,犬只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遛犬不拴绳惊扰行人、犬吠扰民、恶犬伤人等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市城市养犬管理行为,既是回应群众关切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我市在全省率先研发养犬登记办证管理系统,推行“免费办”“就近办”“网上办”;2021年建成犬只收容中心。但管理实践中仍面临管理依据效力不足、与上位法衔接不到位、养犬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规范城市养犬的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借鉴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杭州、成都等城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本《规定(草案)》。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设章节,共15条。主要从适用范围、联动机制、部门职责、免疫管理、登记管理、养犬人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性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力求制定一部重点突出、符合地方实际的“小切口”立法。
一是强化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市、县(含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晰了市、县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工作职责,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是分类规范养犬行为。坚持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对多个领域的城市养犬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涵盖了免疫管理、登记管理、养犬人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性管理等多项规范,建立了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管理登记制度,明确了管控犬吠、使用犬链(绳)牵领或陪伴牵领、主动避让“老幼孕”人群、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等养犬人义务,以及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和禁止擅自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等规定。引导养犬人形成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习惯。
三是明确各项法律责任。为了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规定(草案)》明确了犬只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即时清除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粪便、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绳)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行为的处罚规定,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规定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了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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