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日期: 2026-03-30 浏览量:41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程度,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文明行为是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网络环境等领域,仍存在一些与城市文明形象不相适应的不文明行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因此,通过立法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对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法治建设工作。我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但也面临着不文明行为治理缺乏长效法律机制、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为了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部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本《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阜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共18条。主要从适用范围、行为规范、文明出行等方面做出规定,力求制定一部重点突出、符合地方实际的“小切口”立法。

  一是明确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明晰了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作为牵头部门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并明确了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是分类规范文明行为。坚持倡导与规范相结合,对多个领域的文明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涵盖了诚实守信、文明乡风、文明社区、文明经营等基本要求,倡导邻里和谐、诚信经营。在公共秩序方面,针对广场舞、健步走等群众性活动明确了控制音量等要求,避免扰民。在公共生活方面,对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观赛、文明用餐、文明上网等行为进行了引导,如礼让行人、光盘行动、抵制网络暴力等。同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养犬问题,专门设立了文明养犬条款,对携犬外出、清理粪便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突出保障与实施。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文明执法的要求,发挥公职人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明确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推动建立相关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反映的不文明行为问题,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此外,条例明确了与上位法及《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衔接,规定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了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