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FIUS审查的三个新动向

日期: 2025-05-29 浏览量:84 来源:辽宁省贸促会 责任编辑:王月 文字大小:

今年年初以来,美国政府包括关税、AI管制等在内的一系列经贸举措引人关注。一片喧嚣中,联邦和各州涉及外国在美投资的政策也在发生变化。CFIUS制度是美国从国家安全角度审查外国投资的法规体系,这一体系近期也有了三个值得关注的动向:

  • 第一,联邦法律法规方面,美国可能会将CFIUS的管辖范围扩大,将覆盖此前并不覆盖的“绿地”投资;

  • 第二,联邦的CFIUS审查中,将会推出针对“可信投资者(known investors)”的快速审查试点机制(Fast-Track Pilot Program);

  • 第三,得克萨斯州正在推动建立本州类似联邦CFIUS的审查机制,实现州一级的外国投资监管。

上述举措表明,美国在联邦与州的两个层级上,都更加关注外国在美投资,加强政府审查,一方面扩大监管范围,一方面对不同的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监管。

一、CFIUS管辖权扩展:绿地与棕地投资

美国国会以共和党议员为主,一个时期以来不断呼吁扩大CFIUS审查范围和力度。2025年2月,作为对这一声浪的回应,白宫在其发布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中,提出扩大CFIUS现有审查权限的构想,将原本不在CFIUS审查范围内的“绿地”投资纳入监管。相关投资领域包括人工智能等“新兴与基础性技术”,以及更为广泛的敏感技术行业。

当前,CFIUS主要针对外国投资者对美国现有企业的并购交易进行审查。“绿地”投资,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在美新设企业、新建工厂、设施等,形成新业务的交易。而“棕地”投资则一般指外国投资者对现有在美业务、资产收购后进行实质性改造和再开发的交易。“绿地”投资不在CFIUS的传统审查范围内,而“棕地”投资虽然会触发CFIUS审查,但在此前也被视为“安全”的投资项目。而根据《美国优先投资政策》中提出的建议,针对这两类交易,CFIUS审查机制可能面临如下调整:

  • 新创设对敏感技术领域(备忘录特别指出包括人工智能领域)在美国的“绿地”投资的管辖;

  • 通过扩大对在美国房地产“绿地”投资的管辖从而间接实现对美国其他领域绿地投资的监管,不排除将某些现在属于自愿申报的房地产交易变为强制性申报交易,更可能扩大属于CFIUS管辖的房地产交易范围。

为实现上述变更,立法支持是关键。2025年4月,两党若干参议员联合提出《2025年交易审查强化法案》[1](Protecting Rigorous Oversight Through Evaluation of Concerning Transactions Act,简称“PROTECT法案”),拟赋予CFIUS“全面权限”,以审查来自“重点关注国家”(foreign country of concern)的“绿地”投资、“棕地”投资以及其他外资交易。不出意外,这个提案中的所谓“重点关注国家”包括中国、朝鲜、俄罗斯、伊朗,以及其他美国国务院列为重点关注国家的国家。

该立法反映出美国监管机构日益认识到,在美国通过CFIUS机制大幅强化对外国投资并购美国业务和资产,事实上构筑了对外资的准入限制之后,“绿地”投资已成为外资(尤其是来自某些国家的投资)进入美国的主要形式。对于来自中国的投资者而言,PROTECT法案和类似法案的立法进程值得密切关注,因为一旦这些法案正式成为法律,相关变更一定会对在美并购交易、“绿地”投资和“棕地”投资的交易结构、交易成本、合规义务都带来实质性影响。

、“快速通道”试点机制:可信国家投资人

在扩大审查权限的政策趋向背景下,美国财政部于2025年5月8日宣布启动“快速通道”试点计划(Fast-Track Pilot Program),旨在便利来自美国盟友及合作伙伴国家的低风险外资进入。该举措同样是在落实2025年2月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意图是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对可信投资者的CFIUS审查流程。

该试点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建立可信投资者信息注册平台(Known Investors Portal),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预先向CFIUS登记;

  • 搭建集中式投资者数据库(Investor Database),整合历史交易中的尽职调查信息;

  • 对具备良好合规记录的投资者,适度缩短CFIUS审查流程中部分非强制阶段的审查时间;

  • 参与资格限于来自特定盟友及合作伙伴国家的投资人,且其需与外国敌对势力国家(毫无疑问包括中国)具备“可核实的独立性和隔离性”。

目前该计划的具体实施细节尚未公布,包括是否将通过联邦公告程序(Federal Register)发布正式规则,还是由财政部发布指导性文件。这也就是说,目前这个设想较之白宫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更加细化和具体了,但仍还在构思过程中。

三、州级的外资监管:得克萨斯的“州版CFIUS”

在联邦一级的外国投资审查机制扩大与深化的背景下,今年3月,得克萨斯州也提出SB2117号议案[2],拟设立本州的“外国投资委员会”(Texas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推动设立、专责审查外资交易的机构,授权其审查涉及外国投资者与本州某些关键资产有关的交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州内安全的事项。这无疑是在模拟联邦的CFIUS外资审查。

从宪法角度而言,州政府是否有权管理外国投资事务,是一个可讨论的问题。当然,得克萨斯州对于这一点,历来较之其它各州更少一些顾忌。我们暂不对这样的州主权和联邦主权的宪法划分做学理上的讨论。在当前政治风潮下,州一级排外、防外的法律,即使能够找到可受宪法挑战的理由,通常较之以往也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民意及政治加持,不能寄希望于其合宪性被成功地挑战。

若该法案获得通过,其将带来如下几点主要变化:

  • 针对“受审查的外国实体”(scrutinized foreign entities)所从事的交易,若涉及得克萨斯州的关键基础设施、农业用地、敏感个人数据或战略性资产,且超过规定的交易金额或持股比例门槛,即构成“受管辖交易”,将受州审查委员会监管。虽然目前法案只是授权州长确定具体的“受管辖交易”的标准,但可以预期,在得州境外甚至在美国境外进行的交易,如间接涉及上述资产的转移,并且符合金额、股比等其它相关标准,也将会受制于得州的审查;

  • 交易方在拟完成受审查交易前,应当至少提前90天向得州总检察长提交通知;

  • 授权得州总检察长就相关交易提出缓解协议(类似联邦CFIUS的国家安全协议),或对未申报或违反协议的行为处以每项最高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法案对“外国交易”和“受审查的外国实体”作出了明确定义,并列举了广泛的“关键基础设施”范围,甚至涵盖商业设施、金融服务、医疗健康等多个行业领域。其中,“受审查的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个人(非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政府以及外国的商业实体。

尽管该法案明确表示旨在补充而非与联邦现有制度相冲突(指联邦的CFIUS或类似监管),并指出不适用于已完全由联邦法律管辖的交易,但部分法律观察人士指出,若联邦层面未出台清晰的优先适用或协调机制,地方与联邦并行的监管体系可能引发司法管辖不确定性,增加跨境交易的复杂性、合规成本与合规挑战。

综上所述,2025年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正呈现出两个发展态势:一方面扩大监管范围、加强力度,一方面对不同的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监管。在可预见的未来,美国的外国投资监管领域仍将不断发生新的变化。对于拟在美投资、布局美国市场的外国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和人士)而言,投资的关键是深入理解新政导向、结合本企业和拟议交易的具体情况,精准识别交易风险与成本,并及时调整合规策略和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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