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与反制裁:企业的合规必修课

日期: 2025-09-04 浏览量:38 来源:辽宁省贸促会 责任编辑:王月 文字大小:

一、中美欧制裁措施差异

中国、欧盟、美国和其他国家均出台了制裁或反制裁措施,覆盖对象、适用标准和执法机制不尽相同。跨国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既需适应不同法域在清单认定和适用范围上的差异,也常面临合规冲突。

以美国的制裁措施为例,如果某企业被美国财政部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下称“SDN清单”),该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权的实体)将面临:

除非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办公室(OFAC)许可,否则任何美国人不得与SDN清单实体进行任何交易;

SDN清单实体的任何资产若在美国境内或被美国人所有或控制,都将被自动冻结;

所有美元账户或美元支付和结算均被冻结。

另外,许多被列入SND清单的企业,被OFAC加上了二级制裁,即美国以外的任何人与被二级制裁的企业进行某些受限交易,均可能被OFAC列入SDN。该措施直接导致该二级制裁企业的交易对方不得不考虑是否终止交易。

与美国不同,英国、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制裁措施均不涉及子公司(即没有50%规则),亦不存在二级制裁的问题。同时,执法力度和手段与美国也不能同日而语。

中国的制裁措施(外交部制裁、商务部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较新,具体的制裁后果可能包括禁止一切与中国有关的交易、禁止进出口、资产冻结、禁止入境等。

与此同时,各国分别出台了限制或禁止外国制裁的法律。例如,中国的《反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基于该条的规定,如果一家企业因为其交易相对人被美国列入歧视性黑名单(如特别针对中国的实体清单)而终止交易,该交易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被列入美国的黑名单,不是终止交易的合法理由。

二、合规建议

面对多法域制裁制度的并行适用与潜在冲突,企业可从制度建设、交易审查和内控执行三方面构建应对机制,以平衡各法域下的合规要求。

首先,建议企业建立制裁合规体系,主要涵盖管理层承诺、风险识别机制、内部控制流程、持续监测与员工培训等要素。在华外资企业应结合中国反制法规审查母公司合规政策和合同模板,识别可能被视为“协助外国歧视性措施”的条款,必要时引入中立性条款,以规避因执行集团政策而触发中国反制风险。

其次,建议企业定期核查交易对手是否被列入美国、欧盟或其他制裁清单,必要时穿透识别其控制权结构。虽然企业可借助OFAC制裁名单检索、欧盟综合制裁名单等公开工具进行检索,但由于美国的黑名单种类不断增加,且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制裁行列(例如日本和新加坡),单纯依靠公开工具检索不可能覆盖所有制裁风险。因此,企业应考虑采购专业的第三方检索工具,对新进和现有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的定期检索。此外,若交易涉及高风险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建议结合交易背景、标的性质及参与方结构,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以识别并规避潜在的制裁合规风险。

最后,企业可加强员工培训,明确禁止参与任何可能构成协助外国制裁或泄露敏感信息的行为。同时,建立与外部法律顾问的长期合作机制,确保在重大跨境交易、投资并购及国际合作协议签署前获得专业法律支持,并在面临潜在制裁风险或监管调查时具备快速反应与合法应对能力。

通过制度性安排与实务操作相结合,企业有望在复杂多变的制裁格局中找到相对可控、合规合理的运营路径,平衡多法域之间的法律责任与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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