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31 浏览量:12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202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1.职工医保统账结合单位缴费费率由6.5%调整为7%,职工医保单建统筹单位缴费费率由4.5%调整为5%,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由4.5%调整为5%,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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