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阜新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4-03-26 浏览量:10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秦伟 文字大小:

阜国资发〔2024〕16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阜新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326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防止和纠正企业员工招聘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企业已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干部除外)。

    第五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遵循的原则:企业开展用工管理和员工招聘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结合,市国资委宏观指导监管与企业用工自主管理相结合,遵循总量控制、按需用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人岗相适原则,切实规范市属企业用工管理和员工招聘工作,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总量控制,分级负责。市国资委严格按照企业“三定方案”执行,用工单位、直管企业、市国资委层层把关,达到结构合理、人才优先、进少退多、逐年下降的目标。

    (二)公开招聘,能进能出。坚持以市场化招聘为导向,建立员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档案集中管理的用工制度。

(三)定岗定员,合同管理。坚持以契约化管理为前提,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责定岗、以岗定员,规范各类用工行为,在企业内部实行全员合同管理。

(四)绩效考核合理流动。坚持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提拔使用相挂钩,达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薪酬能增能减的目标。

 

第二章 岗位员工总管理

条 科学制定企业“三定方案”。企业用工要与生产经营规模、企业当期效益相匹配。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竞争特点和经营管理实际,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标准,合理控制用工总量,优化用工结构。

条 企业需增加岗位员工总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加岗位员工的情况。

条 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调减岗位员工总

条 企业要求调整岗位员工总的,应填写《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总调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调整员工总的书面报告;

(二)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或者企业资本、资产规模大幅增加情况;

(三)企业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年初以来效益利润情况;

)调整岗位员工总的主要理由和岗位分布情况;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出岗位员工总调整方案(含新组建企业兼并重组等特殊情况的企业岗位员工总调整方案市国资委审批,经市国资委核准同意,并对企业“三定方案”调整后方可实施

 

  劳动用工计划制订和审批

十一  科学制定人力资源战略发展规划,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拟订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原则上“不退不补、多退少补”,坚持岗位亟需人才优先、专业技术人才优先,每年年底前制订下一年度用工计划,由直管企业汇总后按程序报批。

十二  市国资委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工计划的,按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

十三  各企业新设立的子企业和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所需员工原则上从市属国资系统内部调剂,确需外录的,列入年度用工计划。    

    第十  留守企业、“壳”企业一律不得外录员工。

 

第四章  员工招聘和录用

第十  企业应当在优先盘活内部人力资源存量的基础上,在确定的用工总量内招聘员工,重点引进企业亟需岗位人员。新进人员原则上全面实行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公开进行。企业招聘员工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十六  对于需要定向引进与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特殊岗位人员等,可突破企业员工总量和劳动用工计划限制,原则上一事一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批准履行聘用程序

十七  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因岗位需要确需从央企和地方国企中招聘的人员,以及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而开展的应届毕业生校园招聘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直接考核聘用

第十八条  应聘企业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能力要求,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等相关岗位规定的条件;

(三)个人档案等资料真实、完整;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部分一线岗位、特殊岗位及特殊专业人才,可根据企业岗位需求适当放宽条件。

十九  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依据劳动用工计划制订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和条件,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企业制定的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职工亲属。

(二)市国资委官方网站、企业官方网站及媒体或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名称职责及所需资格条件、招聘人数、应聘方式和程序、报名方式及考试时间安排、禁入性规定等。

    (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内容结合行业知识、岗位技能需求等相关内容,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等额招用岗位人数的标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招用入围人员,组织招用入围人员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政治审查,并到具备三级乙及以上等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同时审核招用入围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

    (五)招用企业根据考试、体检和审核结果确定拟招用人员通过市国资委网站企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招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报批,办理招用手续。

(六)拟招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招用手续的,取消招用资格。

(七)用工企业与拟录用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建档,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建立试用期考核机制,加强对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拟招用人员在体检、审核、公示等环节有不符合招用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招用手续等出现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应在招用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或招用资格;已经招用的,一经查实,应予以解聘: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体检和审核环节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劳动合同和档案管理

二十三  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十  依法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要求以及续签、解除合同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发挥劳动合同的契约作用,促进形成市场化员工流动机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十  用工企业与员工新(续)签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续签、更、解除或终止条件。

十六  企业必须建立员工档案,并妥善保管。

十七  企业员工档案以劳动合同签订对象为单位,实行全员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员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员工数据库,企业需及时将员工去世、调转、退休等情况报市国资委进行备案,更新人员信息,未备案的员工、特殊人才一律不予以承认。

 十条  企业按照精简优化、人岗匹配、岗事相应原则,全面推行定岗定编定责定薪定员管理。在有效压缩管理层级、调整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基础上,明确各类别、各层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上岗条件,制定完善岗位说明书,合理使用各类专业人才。

   员工录用、合同档案管理、绩效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不单设人力资源部门的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建立竞争上岗、择优上岗、轮岗交流、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不适应岗位工作的,应及时调整岗位或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养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职业自豪感和良好的技术业务素质。

三十四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临时用工等,确实需要的,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十五  严格控制企业返聘已退休员工,确需返聘的,由企业统一汇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十六  市属企业之间的员工调转,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经调入调出企业同意后,填报《市属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备案表》,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十七  市国资系统内员工调动要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变更手续,严格控制借调、借用员工

  劳动用工纪律

 三十八  市国资委每年检查一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三十九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四十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员工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招工程序的;

(三)在公开招用员工中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情形的。

  附则

 四十一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十二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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